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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不愿意出庭有哪些原因

发布时间:2017-12-16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一件确切的物证或者一位在场的目击证人都可能成为扭转整个案件局面的关键因素。但是,往往在我国大部分目击证人都不愿意出庭指认罪犯,这造成很多案件难以推进。那么,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哪些呢?庭立方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刑事证据审查7.jpg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分析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严重存在着以书面证人证言代替证人出庭、证人不愿出庭甚至拒证的现象,致使控辩式的庭审难以实现,流于形式,有悖于立法的初衷。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这一现象的出现绝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多个层面上的因素。

(一)立法规定不明,相互矛盾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立法上却没有明确规定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时的制裁条款。从法理学上讲,义务与制裁是任何一个完整法律规定的必备要素,因为,如果没有规定制裁的命令,那就不会有任何法律义务。同时《刑事诉讼法》157条“公诉人、辩护人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这就规定证人履行作证义务既可以采取出庭作证,向法庭口头陈述自己所知道案情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出庭作证,由司法人员将其证言制成笔录在法庭上宣读的方式。证人在可自由选择的情况下,为其不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容易造成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使证人出庭作证不具有义务性和强制性,而具有可选择性,实质上对证人不出庭作证具有一种隐性的鼓励作用。

(二)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向司法机关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那么,单位拒证怎么办?个人拒不到庭如何处罚?目前,我国对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并未做出规定。这样就产生了两方面的消极后果:一方面证人认为自己不出庭作证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遂不愿出庭作证,使法律的规定落空;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减少工作量和不必要的麻烦,会考虑优先采取宣读证人证言的简便易行的方式,而不会采取程序复杂,效率低下、易出意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从某种角度上讲,这对证人不出庭作证起到了放纵作用。其实,这种没有责任作保障的义务是没有意义的。

(三)没有健全的证人及其亲属保护制度《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没有专职的保护人员以及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对证人的保护只停留在事后保护、人身保护、宣言式保护范围内,忽视了对证人事前预防性及财产方面的保护,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发挥出保护证人的作用,事实上,我国每年发生的残害证人及其家属的案件并不少见,但能及时对加害者进行惩治的事例却寥寥无几。因而许多证人在怕是非、求安稳的心理支配下,为避免事后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愿、不敢出庭作证。综上所述,法律只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而没有给予其相应的人身和财产上的保护,使得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极不平衡的状态,这是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又一重要原因。

(四)缺乏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因出庭而承担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应该如何赔偿。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贫困人口所占比例大,刑事案件发案率也相对较高,特别是一些地处边远地区或离审判地点较远的证人,要其承担交通、住宿费压力很大。现代社会由于人都是有着强烈经济观念的“经济人”,如果出庭作证只能给自己带来损失而不能得到任何补偿或回报,吃力不讨好的事有谁愿意干呢!

(五)耻诉厌讼的法律文化传统对证人作证的负面影响中国几千年形成的耻诉厌讼的法律文化思想,在人民群众的心中根深蒂固,很多证人存在着明哲保身的思想和传统,加之法律宣传的力度不够,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作证意识严重缺乏,认为揭露惩罚犯罪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不参与作证既不犯法,亦不为过。同时,自古以来,百姓进衙门被认为是不好的事,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明哲保身思想的干扰下,认为作证就是在人家背后下“黑手”,不是光明正大行为,会被人耻笑。而有些人则缺少正义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总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怕给自己带来不便,得不偿失,很少考虑到被害人的感受。在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时,想方设法予以躲避,即使在确实无法躲避的情况下,通常也是采取“避实就虚”的策略,仅就无关痛痒的事实与情节作证,对于关乎案件定罪量刑的内容则一概以“想不起来”、“记不清”之类的语方予以搪塞。可见,传统的法律文化思想已严重地阻碍了证人正常地出庭作证。

综上所述,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是多方纠集造成的,要改善这一情况最关键的还是完善相关的证人保护制度,使他们得到相应的人生安全保障。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证人不愿出庭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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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一件确切的物证或者一位在场的目击证人都可能成为扭转整个案件局面的关键因素。但是,往往在我国大部分目击证人都不愿意出庭指认罪犯,这造成很多案件难以推进。那么,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哪些呢?庭立方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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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分析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严重存在着以书面证人证言代替证人出庭、证人不愿出庭甚至拒证的现象,致使控辩式的庭审难以实现,流于形式,有悖于立法的初衷。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这一现象的出现绝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多个层面上的因素。

(一)立法规定不明,相互矛盾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立法上却没有明确规定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时的制裁条款。从法理学上讲,义务与制裁是任何一个完整法律规定的必备要素,因为,如果没有规定制裁的命令,那就不会有任何法律义务。同时《刑事诉讼法》157条“公诉人、辩护人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这就规定证人履行作证义务既可以采取出庭作证,向法庭口头陈述自己所知道案情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出庭作证,由司法人员将其证言制成笔录在法庭上宣读的方式。证人在可自由选择的情况下,为其不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容易造成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使证人出庭作证不具有义务性和强制性,而具有可选择性,实质上对证人不出庭作证具有一种隐性的鼓励作用。

(二)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向司法机关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那么,单位拒证怎么办?个人拒不到庭如何处罚?目前,我国对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并未做出规定。这样就产生了两方面的消极后果:一方面证人认为自己不出庭作证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遂不愿出庭作证,使法律的规定落空;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减少工作量和不必要的麻烦,会考虑优先采取宣读证人证言的简便易行的方式,而不会采取程序复杂,效率低下、易出意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从某种角度上讲,这对证人不出庭作证起到了放纵作用。其实,这种没有责任作保障的义务是没有意义的。

(三)没有健全的证人及其亲属保护制度《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没有专职的保护人员以及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对证人的保护只停留在事后保护、人身保护、宣言式保护范围内,忽视了对证人事前预防性及财产方面的保护,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发挥出保护证人的作用,事实上,我国每年发生的残害证人及其家属的案件并不少见,但能及时对加害者进行惩治的事例却寥寥无几。因而许多证人在怕是非、求安稳的心理支配下,为避免事后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愿、不敢出庭作证。综上所述,法律只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而没有给予其相应的人身和财产上的保护,使得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极不平衡的状态,这是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又一重要原因。

(四)缺乏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因出庭而承担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应该如何赔偿。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贫困人口所占比例大,刑事案件发案率也相对较高,特别是一些地处边远地区或离审判地点较远的证人,要其承担交通、住宿费压力很大。现代社会由于人都是有着强烈经济观念的“经济人”,如果出庭作证只能给自己带来损失而不能得到任何补偿或回报,吃力不讨好的事有谁愿意干呢!

(五)耻诉厌讼的法律文化传统对证人作证的负面影响中国几千年形成的耻诉厌讼的法律文化思想,在人民群众的心中根深蒂固,很多证人存在着明哲保身的思想和传统,加之法律宣传的力度不够,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作证意识严重缺乏,认为揭露惩罚犯罪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不参与作证既不犯法,亦不为过。同时,自古以来,百姓进衙门被认为是不好的事,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明哲保身思想的干扰下,认为作证就是在人家背后下“黑手”,不是光明正大行为,会被人耻笑。而有些人则缺少正义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总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怕给自己带来不便,得不偿失,很少考虑到被害人的感受。在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时,想方设法予以躲避,即使在确实无法躲避的情况下,通常也是采取“避实就虚”的策略,仅就无关痛痒的事实与情节作证,对于关乎案件定罪量刑的内容则一概以“想不起来”、“记不清”之类的语方予以搪塞。可见,传统的法律文化思想已严重地阻碍了证人正常地出庭作证。

综上所述,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是多方纠集造成的,要改善这一情况最关键的还是完善相关的证人保护制度,使他们得到相应的人生安全保障。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证人不愿出庭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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