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团伙作案中不可能就只有一人,除了往往还有、胁、帮助犯,对于这些起次要作用的,我们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胁的概念以及刑事责任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共同犯罪4.jpg" />
什么是胁:
胁是指在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是我国的独特体例。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对于胁的刑事责任:
按照《》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胁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1)中国对胁采取必减主义。即对胁“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对胁予以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按照其犯罪情节具体确定。犯罪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罪后表现等因素,应具体认定。
胁的认定:
第一,胁在主观上的基本特征在于虽然是非主动、非自愿的,但却并没有失去或完全失去意志自由。如果行为人在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况下完全失掉了意志自由,则失去了与胁迫者的犯意联络,不具有与胁迫者的故意。根据我国现行《》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被胁迫者只不过是胁迫者利用的工具,胁迫者构成间接实行犯,而被胁迫者不构成犯罪。
第二,区分胁与紧急避险。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
第三,在中,胁的作用可能发生转化。有些犯罪人参加虽然是被胁迫的,但一旦参加犯罪后,在以后的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甚至取代了原先的甚至首要分子。对于这种犯罪分子,不能因为其第一次犯罪是被胁迫而实施的,就认定其为胁,将其按胁处理。而应当按照其在中实际的作用,认定为或者。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关于胁的相关资料,我们由此可以知道,胁在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对于胁的刑事责任,我们需要采取两点,一是采取必减主义,二是根据当时的各种因素来进行认定。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资料,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需要解决,欢迎咨询庭立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