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01-05-15
【法规标题】公安部关于如何计算劳动教养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1.05.15
【实施日期】2001.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期间又有违法行为被劳教如何计算执行期限的请示》(鲁公传发[2001]8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被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外执行期间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再次被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的,应当撤销原所外执行决定,将其剩余的劳动教养期限和新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合并,投送劳动教养场所执行。但是被劳动教养人员或者其所在单位、家属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所外执行的,不得扣除其在所外已经执行的劳动教养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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