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俞 严选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瀛动力刑辩团队
江苏省盐城市
发布时间:2018-01-09
我们现在一生要面临太多太多的考试,其中还有些很重要的考试,比如,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而这些考试的审核入场都是非常严格的,但是还会有人钻空子作弊,而且作弊手段非常高科技。那么,什么是代替考试罪?庭立方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代替考试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的人。
具体而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
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虽不能成为第284条之一第1款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能够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
犯罪客体
代替考试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主观方面
代替考试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客观方面
代替考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替考入刑
"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
"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此处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通过上述材料介绍后,我们可以知道,代替考试罪就是找人代替本人考试,就是所谓的“枪手”,相信大家看完上述材料后,大家对代替考试罪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已经有所了解,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疑问,请咨询庭立方的律师,他们会为你们进行专业的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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