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英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03-09-15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国家安全厅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发文部门】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涉黑涉恶犯罪#金融犯罪
2024/04/28 10:02
2024/04/28 10:01
2024/04/25 14:28
2024/04/25 09:27
2024/04/24 14:19
2024/04/23 14:18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