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雄飞 严选律师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发布时间:2018-01-17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建立,越来越多的纠纷开始进入仲裁程序。枉法仲裁罪作为规范仲裁行为的一个罪名,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都有必要了解该罪名。那么,请随庭立方小编了解什么是枉法仲裁罪以及枉法仲裁罪的量刑标准。
渎职罪4.jpg" />一、什么叫枉法仲裁罪呢?
枉法仲裁罪, 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枉法仲裁罪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草案规定枉法仲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二)枉法仲裁罪的客体
参照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的客体应当是正常的仲裁活动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枉法仲裁罪的主观方面
根据草案,枉法仲裁罪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枉法仲裁罪。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却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科学、明确的判断标准,因而枉法仲裁罪有被滥用于仲裁人过失情况的巨大风险。
(四)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草案,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是“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这项规定决定了枉法仲裁罪会成为一个口袋罪,对仲裁人的权利和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首先,由于事实无法完全重现,仲裁实现的只能是法律上的公平,所以“违背事实”可能是情非得已,自由心证也是仲裁员的合理权利。其次,法律纷繁复杂,还有那么多冲突的法、过时的法、恶法,法官或者仲裁员通过判例来突破、衡平甚至造法一直是法制和司法进步的巨大动力,这是否也要被禁止呢?仲裁员是否必须要噤若寒蝉以放弃创新和实体公正的代价来自保呢?再次,“情节严重的”,无话可说,生杀予夺听天由命了。
二、枉法仲裁罪的处罚
根据《》第399条之一和《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枉法仲裁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一个罪名,至新增以来,司法实践中处以这种罪名的具体案例并不多见,因此了解什么是枉法仲裁罪,枉法仲裁罪与枉法裁判罪的区别是什么十分必要,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更多的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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