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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发布时间:2018-01-19

野生动物特别是珍贵野生动物是宝贵资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法律所禁止的,那么什么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关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要件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7.jpg

一、什么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或者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故意实施猎捕或者杀害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以至政治价值。因此,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危险,严重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3类: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

到于其捕杀行为是在何时、何地、用何种工具,采用何种方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具有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不能按数罪并罚。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只要完成猎取、捕捞、杀害行为之一的,构成既遂。是否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标志。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如紧急避险)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可能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限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三、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46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犯罪行为,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要件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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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发布时间:2018-01-19

野生动物特别是珍贵野生动物是宝贵资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法律所禁止的,那么什么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关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要件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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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或者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故意实施猎捕或者杀害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以至政治价值。因此,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危险,严重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3类: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

到于其捕杀行为是在何时、何地、用何种工具,采用何种方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具有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不能按数罪并罚。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只要完成猎取、捕捞、杀害行为之一的,构成既遂。是否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标志。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如紧急避险)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可能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限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三、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46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犯罪行为,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要件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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