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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有哪些形式

发布时间:2018-04-09

抽逃出资的形式有哪些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为控股股东利用其地位,强行抽走资金等行为。关于这一点,法律上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那么具体是包括了哪几种形式的?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jpg

抽逃出资有哪些形式

1、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违反《公司法》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7、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股东抽逃出资在财务上主要表现为

1、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录,而贷方以“其它应收款”记载出资的“移转”。

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在《资产负债表》上记载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司在“资产”项下始终以“其它应收款”方式长期挂账,以达到资产账面上的平衡,而事实上股东并未与公司发生实际的、正常的业务往来。因此对于这种财务挂账方式实质上是否属于抽逃对公司出资的行为,关键是与财务凭证记载的“其它应收款”相对应的,是否有符合市场规则的合理、公平、公正的交易,从而来反映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是正常的业务往来。若股东并没有公正、合理地向公司支付所转移资金公平的对价,则可认定为股东抽逃了对公司的出资。

2、在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载,贷方则以“长期投资”反映股东出资的“移转”。

这种财务记账形式就是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以公司对外“长期投资”的形式将其出资转到股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从而实现出资的抽逃。这种“长期投资”是否真实的核定,首先在于被公司“长期投资”的公司在形式上是否对公司的这笔“长期投资”开具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其次在实质上公司作为被“长期投资”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是否因这笔“长期投资”真正、公平地享有了投资权益。

3、在公司财务上不记账,即公司“银行存款”项下账面上的公司注册资金并未减少,而实际资金已被划转给股东,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流动资产”科目中“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的夸大数字。

这种情况,只有核对银行对账单才能发现公司资金的实际减少。这种行为在实质上是股东对公司资产的“偷窃”。因为股东出资后,按公司法有关程序注册成立公司,股东出资已不再是股东的财产,而是公司的独立财产,因此股东只是持有公司的股权而享有股东利益,资本由公司享有所有权。

抽逃出资属于比较特殊的行为,因为主要是由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才能做出相关行为。而这样的行为,在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后,就会构成抽逃出资罪。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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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违反《公司法》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7、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股东抽逃出资在财务上主要表现为

1、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录,而贷方以“其它应收款”记载出资的“移转”。

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在《资产负债表》上记载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司在“资产”项下始终以“其它应收款”方式长期挂账,以达到资产账面上的平衡,而事实上股东并未与公司发生实际的、正常的业务往来。因此对于这种财务挂账方式实质上是否属于抽逃对公司出资的行为,关键是与财务凭证记载的“其它应收款”相对应的,是否有符合市场规则的合理、公平、公正的交易,从而来反映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是正常的业务往来。若股东并没有公正、合理地向公司支付所转移资金公平的对价,则可认定为股东抽逃了对公司的出资。

2、在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载,贷方则以“长期投资”反映股东出资的“移转”。

这种财务记账形式就是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以公司对外“长期投资”的形式将其出资转到股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从而实现出资的抽逃。这种“长期投资”是否真实的核定,首先在于被公司“长期投资”的公司在形式上是否对公司的这笔“长期投资”开具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其次在实质上公司作为被“长期投资”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是否因这笔“长期投资”真正、公平地享有了投资权益。

3、在公司财务上不记账,即公司“银行存款”项下账面上的公司注册资金并未减少,而实际资金已被划转给股东,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流动资产”科目中“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的夸大数字。

这种情况,只有核对银行对账单才能发现公司资金的实际减少。这种行为在实质上是股东对公司资产的“偷窃”。因为股东出资后,按公司法有关程序注册成立公司,股东出资已不再是股东的财产,而是公司的独立财产,因此股东只是持有公司的股权而享有股东利益,资本由公司享有所有权。

抽逃出资属于比较特殊的行为,因为主要是由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才能做出相关行为。而这样的行为,在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后,就会构成抽逃出资罪。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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