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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1-07-13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答记者问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3.11.13
【资料类别】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三家联合共同发布这个《通知》?

    答:关于超期羁押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公、检、法机关对此也高度重视。早在199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并相继开展了几次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执法、司法大检查工作。但是,目前,在有的地方,超期羁押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甚至是“边清边超”、“前清后超”。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妨碍了司法、执法公正,严重影响了公、检、法机关的声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指出,要“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是党对执法、司法机关提出的工作要求,也是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职责所在。我们必须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定机关,依法分别负有对刑事案件的审判、起诉和侦查的权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有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其中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拘传、拘留或者逮捕。超期羁押问题在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中都有发生。因此,要切实纠正、防止超期羁押问题,三机关必须共同努力,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有关部门或者机关就严格规范办理刑事案件中具有共性的问题联合发布工作通知,是一种常用而有效的工作方式。比如:199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布了《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等等。这次三机关就纠防超期羁押问题联合发出《通知》,就是为了加强相互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问题。

    问:超期羁押问题的实质是什么?

    答:所谓超期羁押,就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羁押时间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公、检、法机关有权依据法定条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对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公、检、法机关能够正常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纵观现代社会法制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莫不如此。但是,如果超出法定羁押期限,这种羁押就具有了违法性。因此,超期羁押的实质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侵犯,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我们追究、惩罚犯罪,是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有法必依,是实现我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社会法制国家中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追究、惩罚犯罪,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如果国家的执法、司法机关不能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将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因此,超期羁押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关系到公、检、法机关的声誉,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权威,关系到依法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问题。对此,我们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并坚决纠正和切实防止超期羁押问题。

    问:造成超期羁押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造成超期羁押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关键还是司法、执法理念的问题。严格依法办案观念淡薄,人权保障意识不强,是超期羁押问题虽经三令五申仍长期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主要症结。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公、检、法机关都对干警加强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但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甚至“有罪推定”的传统错误认识,在一些办案人员的思想中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和彻底消除。认为只要案子不办错,羁押时间即使超过法定期限不是什么大问题;甚至认为如果解除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羁押,可能会放纵罪犯。对超期羁押问题没有从是属于违法办案和侵犯人权的法律性质的高度来认识。此外,刑事案件大量增加造成的办案力量的不足;案情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出现造成的办案难度的增加;法定办案期限和实际办案情况的不协调;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不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或者宣告无罪,等等,都是造成超期羁押问题的重要原因。

    《通知》正是在深入、全面分析目前刑事诉讼活动中实际存在着的有关造成超期羁押问题的主要原因的基础上,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强调、规范了不同诉讼阶段中,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工作制度,以达到有效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目的。

    问:今后如何有效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问题的再发生?

    答:超期羁押问题的存在并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关键在于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因此,《通知》首先是从端正办案思想,树立正确的刑事诉讼观念入手,提出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工作原则。其次是从侦查、起诉、审判的不同诉讼阶段,进一步规范了公、检、法机关的工作程序,避免因不同诉讼阶段之间工作的不衔接而可能造成超期羁押问题。同时,为了从根本上有效解决超期羁押问题,《通知》特别规定了建立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要求:对于这次通知发布后,再出现违反法律和有关工作规定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问题,必须严肃查处。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相信,只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真正高度重视起来,通过我们自身的努力,严格依法办案,严肃执行刑事诉讼的工作纪律和制度,并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监督下,超期羁押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有效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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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答记者问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3.11.13
【资料类别】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三家联合共同发布这个《通知》?

    答:关于超期羁押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公、检、法机关对此也高度重视。早在199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并相继开展了几次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执法、司法大检查工作。但是,目前,在有的地方,超期羁押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甚至是“边清边超”、“前清后超”。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妨碍了司法、执法公正,严重影响了公、检、法机关的声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指出,要“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是党对执法、司法机关提出的工作要求,也是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职责所在。我们必须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定机关,依法分别负有对刑事案件的审判、起诉和侦查的权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有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其中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拘传、拘留或者逮捕。超期羁押问题在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中都有发生。因此,要切实纠正、防止超期羁押问题,三机关必须共同努力,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有关部门或者机关就严格规范办理刑事案件中具有共性的问题联合发布工作通知,是一种常用而有效的工作方式。比如:199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布了《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等等。这次三机关就纠防超期羁押问题联合发出《通知》,就是为了加强相互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问题。

    问:超期羁押问题的实质是什么?

    答:所谓超期羁押,就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羁押时间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公、检、法机关有权依据法定条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对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公、检、法机关能够正常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纵观现代社会法制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莫不如此。但是,如果超出法定羁押期限,这种羁押就具有了违法性。因此,超期羁押的实质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侵犯,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我们追究、惩罚犯罪,是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有法必依,是实现我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社会法制国家中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追究、惩罚犯罪,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如果国家的执法、司法机关不能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将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因此,超期羁押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关系到公、检、法机关的声誉,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权威,关系到依法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问题。对此,我们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并坚决纠正和切实防止超期羁押问题。

    问:造成超期羁押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造成超期羁押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关键还是司法、执法理念的问题。严格依法办案观念淡薄,人权保障意识不强,是超期羁押问题虽经三令五申仍长期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主要症结。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公、检、法机关都对干警加强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但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甚至“有罪推定”的传统错误认识,在一些办案人员的思想中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和彻底消除。认为只要案子不办错,羁押时间即使超过法定期限不是什么大问题;甚至认为如果解除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羁押,可能会放纵罪犯。对超期羁押问题没有从是属于违法办案和侵犯人权的法律性质的高度来认识。此外,刑事案件大量增加造成的办案力量的不足;案情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出现造成的办案难度的增加;法定办案期限和实际办案情况的不协调;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不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或者宣告无罪,等等,都是造成超期羁押问题的重要原因。

    《通知》正是在深入、全面分析目前刑事诉讼活动中实际存在着的有关造成超期羁押问题的主要原因的基础上,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强调、规范了不同诉讼阶段中,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工作制度,以达到有效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目的。

    问:今后如何有效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问题的再发生?

    答:超期羁押问题的存在并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关键在于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因此,《通知》首先是从端正办案思想,树立正确的刑事诉讼观念入手,提出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工作原则。其次是从侦查、起诉、审判的不同诉讼阶段,进一步规范了公、检、法机关的工作程序,避免因不同诉讼阶段之间工作的不衔接而可能造成超期羁押问题。同时,为了从根本上有效解决超期羁押问题,《通知》特别规定了建立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要求:对于这次通知发布后,再出现违反法律和有关工作规定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问题,必须严肃查处。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相信,只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真正高度重视起来,通过我们自身的努力,严格依法办案,严肃执行刑事诉讼的工作纪律和制度,并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监督下,超期羁押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有效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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