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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监督部门

发布时间:2018-04-29

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那么商业秘密的监督部门是谁?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知识,庭立方小编特意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以下知识,请看下文详细解答,欢迎阅读了解,希望对您能有帮助。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7.jpg

商业秘密的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刑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以上内容,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此时对这方面的内容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在实际中帮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将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帮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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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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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以上内容,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此时对这方面的内容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在实际中帮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将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帮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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