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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判决书有用吗

发布时间:2018-02-23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的行为和侮辱罪诽谤罪存在一定的交叉,同时,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也不分明。具体认定时,很可能出现混乱,直至影响准确量刑。那么,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判决书有用吗?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如何认定?请看庭立方小编整理的下文分析。

判决2.jpg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判决书有用吗

有用。

一、什么叫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和名誉;而本罪侵犯的则是作为群体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主要是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侮辱罪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表现为行为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侮辱、诽谤行为也可以采取出版作品等文字方式,但还可以采取口头、动作等方式;而本罪只能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是作为群体的少数民族;而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则是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人。

4、犯罪主体不同。侮辱罪、诽谤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本罪的主体则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5、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侮辱罪、诽谤罪则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之目的。

(二)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故意用语言、文字或者其它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两罪都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破坏了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但具体而言,两者侧重点则有所不同,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主要侵犯的是民族平等、团结的权利。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只是55个少数民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则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全部56个民族。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表现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煽动的方式虽也可以采取文字作品的方式,但并非仅限于此,其行为方式要比本罪广泛得多。

4、犯罪主体上不同。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5、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矛盾之目的。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和侮辱罪、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量刑幅度不尽一致,有的重、有的轻,如果搞不清楚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对于行为人而言,难以确保公平。所以,在此讨论什么叫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如何认定问题。以上就是由庭立方小编整理编辑的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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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和名誉;而本罪侵犯的则是作为群体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主要是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侮辱罪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表现为行为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侮辱、诽谤行为也可以采取出版作品等文字方式,但还可以采取口头、动作等方式;而本罪只能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是作为群体的少数民族;而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则是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人。

4、犯罪主体不同。侮辱罪、诽谤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本罪的主体则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5、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侮辱罪、诽谤罪则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之目的。

(二)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故意用语言、文字或者其它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两罪都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破坏了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但具体而言,两者侧重点则有所不同,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主要侵犯的是民族平等、团结的权利。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只是55个少数民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则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全部56个民族。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表现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煽动的方式虽也可以采取文字作品的方式,但并非仅限于此,其行为方式要比本罪广泛得多。

4、犯罪主体上不同。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5、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矛盾之目的。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和侮辱罪、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量刑幅度不尽一致,有的重、有的轻,如果搞不清楚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对于行为人而言,难以确保公平。所以,在此讨论什么叫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如何认定问题。以上就是由庭立方小编整理编辑的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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