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03-1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
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已失效)
(法[2003]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条的规定,今后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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