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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时间:2003-1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 

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已失效)

(法[2003]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今后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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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已失效)

(法[2003]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今后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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