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1981-06-1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1981年6月10日 (81)法研字第11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6月9日电报请示收悉。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没有规定,我们意见,仍可按本院1957年2月9日法研字第2949号批复办理。即:“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过轻,而确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要时,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宜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改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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