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用)

发布时间:2020-06-03

 

 

×××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用)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用)

(××××)×刑复字第××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肯定原判和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证据的具体内容)。

本院认为,……(阐明本院核准判处死刑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刑终字第××号维持一审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或者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制订,供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案件予以核准时使用。

二、本样式系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设计的。适用于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又无上诉、抗诉的案件时,作如下改动:

(一)将“中级人民法院”改为“高级人民法院”;

(二)将有关上诉、抗诉和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复核的内容删去。

三、本样式适用于上诉、抗诉的案件时,应当在案件审理经过段增写有关上诉、抗诉和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的情况,并写明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的案号和日期。

四、对于二审判决改变了一审的定罪,但量刑未改,仍判处被告人死刑的,裁定结果可表述为:

“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刑终字第××号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裁定尾部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第一审裁定的,其裁定结果可表述为:

“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刑复字第×号同意一审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裁定书尾部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用)

发布时间:2020-06-03

 

 

×××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用)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用)

(××××)×刑复字第××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肯定原判和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证据的具体内容)。

本院认为,……(阐明本院核准判处死刑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刑终字第××号维持一审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或者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制订,供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案件予以核准时使用。

二、本样式系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设计的。适用于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又无上诉、抗诉的案件时,作如下改动:

(一)将“中级人民法院”改为“高级人民法院”;

(二)将有关上诉、抗诉和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复核的内容删去。

三、本样式适用于上诉、抗诉的案件时,应当在案件审理经过段增写有关上诉、抗诉和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的情况,并写明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的案号和日期。

四、对于二审判决改变了一审的定罪,但量刑未改,仍判处被告人死刑的,裁定结果可表述为:

“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刑终字第××号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裁定尾部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第一审裁定的,其裁定结果可表述为:

“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刑复字第×号同意一审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裁定书尾部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