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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公通字〔2007〕2号 2007年1月14日施行)》

发布时间:2007-01-14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公通字〔2007〕2号 2007年1月14日施行)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图一略)。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图二略)。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图三略)。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图四略)。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图五略)。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述语说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图六略)。 

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图六略)。

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图六略)。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图六略)。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图六略)。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图六略)。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图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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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公通字〔2007〕2号 2007年1月14日施行)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图一略)。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图二略)。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图三略)。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图四略)。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图五略)。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述语说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图六略)。 

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图六略)。

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图六略)。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图六略)。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图六略)。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图六略)。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图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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