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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武装警察违法犯罪案件的受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1976-12-15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武装警察违法 

犯罪案件的受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1976年12月25日法办司字(1976)第24号,

公发(1976)38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

根据中共中央<1975>18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1975>160号文件精神,县、市中队交由公安机关建制领导,改为人民武装警察后,对违法犯罪的干警需要判刑的,由地方法院受理。

(下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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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2月25日法办司字(1976)第24号,

公发(1976)38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

根据中共中央<1975>18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1975>160号文件精神,县、市中队交由公安机关建制领导,改为人民武装警察后,对违法犯罪的干警需要判刑的,由地方法院受理。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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