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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董××教唆妇女堕胎应否判刑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1953-1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董××教唆妇女堕胎应否判刑问题的复函 

(法行第8837号 1953年11月11日)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干部部:

你部10月23日总干一任字第203号函悉。兹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教唆(帮)妇女非法堕胎是违法的,但是否判刑,须视具体情况而定。按来信所述情节,董××唆使其通奸的未婚弟媳非法堕胎,如已使女方的身体健康受到相当损害,并已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时,酌情判以轻微徒刑是可以的。但须考察其全部行为,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此复

附: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干部部关于打胎应否判刑问题的函


步兵×××团副团长董××,欺骗诱奸未婚弟媳(该女给董带小孩),致使女方怀孕。为隐瞒错误,消灭证据,董指示女方用水银、麝香等物,将胎儿打掉。以上行为在法律上应否判刑或课以何等处分,请予答复。

195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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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第8837号 1953年11月11日)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干部部:

你部10月23日总干一任字第203号函悉。兹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教唆(帮)妇女非法堕胎是违法的,但是否判刑,须视具体情况而定。按来信所述情节,董××唆使其通奸的未婚弟媳非法堕胎,如已使女方的身体健康受到相当损害,并已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时,酌情判以轻微徒刑是可以的。但须考察其全部行为,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此复

附: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干部部关于打胎应否判刑问题的函


步兵×××团副团长董××,欺骗诱奸未婚弟媳(该女给董带小孩),致使女方怀孕。为隐瞒错误,消灭证据,董指示女方用水银、麝香等物,将胎儿打掉。以上行为在法律上应否判刑或课以何等处分,请予答复。

195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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