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1995-09-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容审查决定经行政判决撤销后被收审人又因同一事实被判刑原收审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收容审查决定经行政判决撤销后被收审人又因同一
事实被判刑原收审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的答复
(1995年9月13日 法明传(1995)38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1995)6号《关于被告人被收容审查决定经行政判决撤销被收容审查的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的收容审查决定经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被收审人依法获得赔偿后,又因同一事实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其被收容审查的日期不予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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