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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依照《刑法》第425条规定:

1.犯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贻误重要战机,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造成部队人员重大伤亡,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严重毁损,发生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等情形。

3.战时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款的规定,体现了战时从严的原则。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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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贻误重要战机,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造成部队人员重大伤亡,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严重毁损,发生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等情形。

3.战时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款的规定,体现了战时从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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