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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依照《刑法》第423条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谓投降后为敌人效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主动向敌人提供我军重要军事秘密,积极为敌人出谋划策,煽动、勾引我军被俘人员叛变投敌,接受敌人派遣任务,主动要求参加敌军与我作战等情形。但投降后被迫为敌人服劳役的,如挖工事,搬弹药等,不宜认定为敌人效劳。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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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谓投降后为敌人效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主动向敌人提供我军重要军事秘密,积极为敌人出谋划策,煽动、勾引我军被俘人员叛变投敌,接受敌人派遣任务,主动要求参加敌军与我作战等情形。但投降后被迫为敌人服劳役的,如挖工事,搬弹药等,不宜认定为敌人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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