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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原名枉法裁判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依照《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枉法裁判而使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巨大损害等情况。  

依照本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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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枉法裁判而使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巨大损害等情况。  

依照本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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