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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照本条第4款的规定,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64条第1款、第4款规定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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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第4款的规定,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64条第1款、第4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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