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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319条第1款的规定,犯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319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解释》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

1)骗取出境证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

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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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319条第1款的规定,犯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319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解释》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

1)骗取出境证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

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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