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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生产安全解释释》第8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①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②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③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④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①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②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③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生产安全解释》第9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39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3.《生产安全解释》第1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前款第5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389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生产安全解释》第13条规定,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生产安全解释》第1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附加刑的适用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生产安全解释》第8条规定,实施第139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置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生产安全解释》第8条规定,实施《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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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生产安全解释释》第8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①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②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③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④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①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②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③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生产安全解释》第9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39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3.《生产安全解释》第1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前款第5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389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生产安全解释》第13条规定,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生产安全解释》第1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附加刑的适用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生产安全解释》第8条规定,实施第139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置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生产安全解释》第8条规定,实施《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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