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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4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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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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