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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1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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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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