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0条规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3.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0条规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3.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