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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5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2.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3.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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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2.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3.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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