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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发布时间:2021-02-03

条文内容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多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指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由国家具有所有权及处置权的档案。“抢夺”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国家所有的档案,当然也应包含抢劫档案的行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得国家所有的档案。本款对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犯罪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犯罪的刑事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的复制、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实际上是改变了档案的所有权。并且也意味着国家所有的档案随时有可能被公布。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涉及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不适当的公布会造成不良的后果。因此,本款规定,对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同时,又犯本法规定其他罪行如何处罚的规定。这主要是指抢夺、盗窃的档案属于文物或者国家秘密,行为人同时能犯数个罪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刑法虽然将关于档案的犯罪放在妨害文物管理罪一节,这并不是说档案都属于文物,档案中只有一部分属于文物。

 

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构成要件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我国《档案法》第7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不得出卖。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档案法是指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档案法》,及 1990 年 11 月 19  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所谓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档案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所谓转让,是指将档案的所有权转给他人的行为。  

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卖、转让有关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重要档案的;多次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牟利较大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造成恶劣社会或者政治影响的;因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受过行政处分不思悔改又实施这种行为的:将国有档案出卖、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人员的;等等。  

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触犯本法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罪、间谍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等,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擅自出卖或转让,如果行为人不知出卖或转让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认定要义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根据《档案法》第16条的规定,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出卖第八草“妨苦社理秩序非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因此,依法出卖、转让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不构成犯罪。

二、划清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329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视行为主观方面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第398条的规定,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329条第2款的规定,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本第3款的规定,有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据规格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一、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三)目的:1.获取非法利润;2.牟利;3.营利。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

(一)证明行为人擅自出卖国有档案行为的证据;

(二)证明行为人擅自转让国有档案行为的证据;

(三)证明行为人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

(四)证明行为人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后果严重行为的证据。

四、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

(1)情节严重;

(2)其他。

2.法定从重情节:

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可以从轻;

(2)可以从轻或减轻;

(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

(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

(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

(1)出卖;

(2)转让。

2.犯罪对象;

3.危害结果;

4.动机;

5.平时表现;

6.认罪态度;

7.是否有前科;

8.其他证据。

 

案例精选

王万新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2016)黑0103刑初1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自2009年左右开始,王某乙在担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处档案馆保安期间,多次从档案馆盗取档案资料,并出售给他人。被告人王万新多次从王某乙手里购买其盗取的档案资料。2009年至2011年左右,王万新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古玩城内,分多次将其购买的部分档案资料出售给张某某。2012年左右,王万新将其购买的包括冯仲云”、薛雯”书写的材料等内容的部分档案资料分数次出售给姜某某。剩余档案资料由其出售给他人或者个人收藏。张某某将从王万新等人处购买的档案资料重新整理后,于2013年7月24日委托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外拍卖,被相关部门发现。现涉案档案均已被扣押。经哈尔滨市公安局认定,此部分档案材料是公安专业档案。经哈尔滨市档案局鉴定,扣押档案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经侦查,王万新于2015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万新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之规定,应当以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王万新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

案情简介:自2009年左右开始,王某乙在担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处档案馆保安期间,多次从档案馆盗取档案资料,并出售给他人。被告人王万新多次从王某乙手里购买其盗取的档案资料。2009年至2011年左右,王万新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古玩城内,分多次将其购买的部分档案资料出售给张某某。2012年左右,王万新将其购买的包括冯仲云”、薛雯”书写的材料等内容的部分档案资料分数次出售给姜某某。剩余档案资料由其出售给他人或者个人收藏。张某某将从王万新等人处购买的档案资料重新整理后,于2013年7月24日委托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外拍卖,被相关部门发现。现涉案档案均已被扣押。经哈尔滨市公安局认定,此部分档案材料是公安专业档案。经哈尔滨市档案局鉴定,扣押档案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经侦查,王万新于2015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万新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之规定,应当以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万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王万新在购买资料时,不知道是国家档案,其本人也不具备鉴定档案的知识,依法定罪明显法律依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0年左右,被告人王万新分多次从王某乙(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大批解放东北、抓地主、抓特务的档案资料。王万新购得档案资料后陆续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古玩城内,分多次将其中部分档案资料出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2012年左右,王万新又将其购买的包括冯仲云”、薛雯”书写的材料等内容的部分档案资料分数次出售给姜某某(另案处理)。姜某某将冯仲云”、薛雯”书写的材料转卖给张某某。张某某将从王万新及他处购买的档案资料进行了重新整理。2013年7月24日,张某某在委托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外拍卖时被发现。现涉案档案均已被扣押,王万新所卖及姜某某转卖的部分档案也在其中,扣押档案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公安机关扣押王万新档案46册,均为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经侦查,王万新于2015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万新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辩护人关于王万新在购买资料时,不知道是国家档案,其本人也不具备鉴定档案的知识,依法定罪明显法律依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王万新系初次犯罪,且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万新犯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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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发布时间:2021-02-03

条文内容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多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指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由国家具有所有权及处置权的档案。“抢夺”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国家所有的档案,当然也应包含抢劫档案的行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得国家所有的档案。本款对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犯罪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犯罪的刑事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的复制、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实际上是改变了档案的所有权。并且也意味着国家所有的档案随时有可能被公布。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涉及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不适当的公布会造成不良的后果。因此,本款规定,对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同时,又犯本法规定其他罪行如何处罚的规定。这主要是指抢夺、盗窃的档案属于文物或者国家秘密,行为人同时能犯数个罪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刑法虽然将关于档案的犯罪放在妨害文物管理罪一节,这并不是说档案都属于文物,档案中只有一部分属于文物。

 

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构成要件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我国《档案法》第7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不得出卖。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档案法是指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档案法》,及 1990 年 11 月 19  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所谓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档案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所谓转让,是指将档案的所有权转给他人的行为。  

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卖、转让有关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重要档案的;多次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牟利较大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造成恶劣社会或者政治影响的;因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受过行政处分不思悔改又实施这种行为的:将国有档案出卖、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人员的;等等。  

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触犯本法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罪、间谍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等,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擅自出卖或转让,如果行为人不知出卖或转让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认定要义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根据《档案法》第16条的规定,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出卖第八草“妨苦社理秩序非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因此,依法出卖、转让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不构成犯罪。

二、划清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329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视行为主观方面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第398条的规定,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329条第2款的规定,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本第3款的规定,有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据规格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一、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三)目的:1.获取非法利润;2.牟利;3.营利。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

(一)证明行为人擅自出卖国有档案行为的证据;

(二)证明行为人擅自转让国有档案行为的证据;

(三)证明行为人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

(四)证明行为人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后果严重行为的证据。

四、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

(1)情节严重;

(2)其他。

2.法定从重情节:

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可以从轻;

(2)可以从轻或减轻;

(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

(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

(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

(1)出卖;

(2)转让。

2.犯罪对象;

3.危害结果;

4.动机;

5.平时表现;

6.认罪态度;

7.是否有前科;

8.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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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万新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2016)黑0103刑初1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自2009年左右开始,王某乙在担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处档案馆保安期间,多次从档案馆盗取档案资料,并出售给他人。被告人王万新多次从王某乙手里购买其盗取的档案资料。2009年至2011年左右,王万新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古玩城内,分多次将其购买的部分档案资料出售给张某某。2012年左右,王万新将其购买的包括冯仲云”、薛雯”书写的材料等内容的部分档案资料分数次出售给姜某某。剩余档案资料由其出售给他人或者个人收藏。张某某将从王万新等人处购买的档案资料重新整理后,于2013年7月24日委托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外拍卖,被相关部门发现。现涉案档案均已被扣押。经哈尔滨市公安局认定,此部分档案材料是公安专业档案。经哈尔滨市档案局鉴定,扣押档案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经侦查,王万新于2015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万新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之规定,应当以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王万新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

案情简介:自2009年左右开始,王某乙在担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处档案馆保安期间,多次从档案馆盗取档案资料,并出售给他人。被告人王万新多次从王某乙手里购买其盗取的档案资料。2009年至2011年左右,王万新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古玩城内,分多次将其购买的部分档案资料出售给张某某。2012年左右,王万新将其购买的包括冯仲云”、薛雯”书写的材料等内容的部分档案资料分数次出售给姜某某。剩余档案资料由其出售给他人或者个人收藏。张某某将从王万新等人处购买的档案资料重新整理后,于2013年7月24日委托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外拍卖,被相关部门发现。现涉案档案均已被扣押。经哈尔滨市公安局认定,此部分档案材料是公安专业档案。经哈尔滨市档案局鉴定,扣押档案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经侦查,王万新于2015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万新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之规定,应当以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万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王万新在购买资料时,不知道是国家档案,其本人也不具备鉴定档案的知识,依法定罪明显法律依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0年左右,被告人王万新分多次从王某乙(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大批解放东北、抓地主、抓特务的档案资料。王万新购得档案资料后陆续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古玩城内,分多次将其中部分档案资料出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2012年左右,王万新又将其购买的包括冯仲云”、薛雯”书写的材料等内容的部分档案资料分数次出售给姜某某(另案处理)。姜某某将冯仲云”、薛雯”书写的材料转卖给张某某。张某某将从王万新及他处购买的档案资料进行了重新整理。2013年7月24日,张某某在委托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外拍卖时被发现。现涉案档案均已被扣押,王万新所卖及姜某某转卖的部分档案也在其中,扣押档案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公安机关扣押王万新档案46册,均为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经侦查,王万新于2015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万新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辩护人关于王万新在购买资料时,不知道是国家档案,其本人也不具备鉴定档案的知识,依法定罪明显法律依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王万新系初次犯罪,且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万新犯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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