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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条文内容

1、法律规定

刑法》第188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精析

构成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认定要义

1、本罪与伪造、变造信用证罪的界限

本罪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信用证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证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一定是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而伪造、变造信用证罪,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其所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是假的,直接破坏银行对信用证的管理秩序和造成银行的钱款损失。

2、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玩忽职守行为。为了体现严厉打击这类犯罪行为,本条将这种行为从玩忽职守罪中独立出来,规定了新的罪名。

3、金融票证的含义与特征

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征:(1)货币性,是指它们可以用来作为货币,或者很容易转换成货币,如现金和存款。(2)流动性,是指金融工具在短期内可以变卖为现金的能力。(3)收益性,是指买进的金融工具能够使主体的资金增长,增加收入。(4)风险性,是指用于买进金融产品的资金存在因金融产品市值蒸发而减少的风险。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中的金融票证由刑法明文规定为五种类型,根据发行者的性质来看,其属于间接金融工具。间接金融工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所发行或签发的,其实质上征表的是一种信用关系,金融票证实质上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一种公共信用类文书。相较于广义的金融工具而言,如股票、期货等,其具有如下独特的特征:1、有体性,本罪中的金融票证必须记载于一定的物体之上,一般来说是纸张。金融票证所要表达的内容,票面所记载的事项都要通过视觉感官能见的方法记载于纸张上,将其透过票证所要表达的思想或意思固化,从而准确而长久地呈现于有体物上。2、有意性,金融票证的有意性是指金融票证从形式上来看就是一种纸质文件,但是其承载着丰富的内涵,一般人可以通过票证上的文字表述得出其所蕴含的意思表示,所以金融票证是具有一定内涵的,表达了票证关系主体的思想。3、名义性,名义性是指金融票证必须具有一定的制作名义人,才能视为有效的金融票证。金融票证的制作名义人一般为开立票证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该业务分部负责人。

4、金融票证的种类

根据《刑法》第188条的规定,本罪中的金融票证主要分为以下五类: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

信用证,是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请求开证行给受益人开立的一定期限内凭合格的单据结算货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一般多用于国际贸易结算支付体系,信用证业务比较复杂而且独立于基础的经济合同,这无疑加重金融行业的信用风险以及金融监管的难度。由于合同双方之间可能互不信任,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就需要一个与合同无关的第三方来作为担保人,众所周知银行信用程度较高,通过银行信用来保障商业交易的进行,由银行来代为收受款项交付单据,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信用证也应运而生。其具体运行过程为:买卖双方签订商品交易合同,并注明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买方向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并将合同款存入保证金账户→开证行依申请开出信用证(银行将支付货款时所应审查的单据列明在信用证上),通过代议行通知卖方信用证正本,副本留存买方→卖方核对信用证条款后准备单据,货物→卖方将信用证与单据交给议付行请求付款→代议或议付银行审查后垫款或付款→代议或议付银行向开证行寄送单据,并要求开证行偿还应付款项→开证行核对单证无误后付款并通知买方付款赎单→进口方凭单据到港口提货。信用证以经济合同的生效为基础,但又独立于基础合同,银行在付款时仅作形式上的审查,即检查单据是否一致,而不问经济合同实质内容和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单据一致才能付款,所以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信用证的相对方完成了合同条款的规定内容而且处理完毕有关单据手续后,银行信用证就类似于一种担保性质的凭证而保障了信用证的受益人获得相应的合同款项。

信用证由于缺乏完备的制度支持,开证行无法控货,合同的真实性无法得知,不可控因素较多,所以具有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单据风险和操作风险。为了防控银行风险,保证金融市场交易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就开证行资格、开证申请人资格、保证金、反担保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行为人违反这些规定擅自开立信用证,造成较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程序和要求,我国一些金融法规如中国银行《关于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上列明权责条款的通知》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各大商业银行都对此下发了具体的操作文件,必须严格依照规定进行。

保函,在本罪中具体指银行保函。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交易机构应申请方的申请,向受益人开出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其旨在保证根据合同的约定,申请方若没有按照协议履行其义务或者责任时,由保函开具主体对受益人履行合同项下的经济赔偿责任。意在保障受益人根据合同履行完义务后能获得相应的价款。银行保证,若申请人违约,受益人可依据保函所规定的索赔文件向银行要求支付赔偿。所以保函能够起到监督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作用,在申请人违约时,银行依保函向受益人负赔偿责任。银行保函根据不同的划分依据可分为: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履约保函、租赁保函等。

目前各国间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各国之间的商业往来越来越频繁,日益多样化的交易内涵与成交方式使得保函迅速大量地得到应用。保函作为银行信用具有如下特征:第一,银行因开具保函负有而赔付责任。银行在依申请开具保函后,即对申请人具有保证责任,在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银行作为保证人应当向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第二,保函具有独立性,其是为开证申请人的信用度和履约能力作出担保。保函根据基础交易合同而开具,但是又独立于该合同,且银行保函本身并不具有支付款项的功能,而是通过自身资信来担保申请人的履约能力和信用度,在申请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形下由银行来承担责任。一般来说,银行给出的赔偿付款的条件内容包括,具体的保证金额、保函的有效期限,委托人签章、受益人签章等明确化的要求,银行一般在委托提供的保证金额度范围内承担责任。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出具保函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若有不慎将给银行带来损失。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是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属于金钱债权证券,最突出的特征就是无因性。票据一经出票开出,票据行为成立后,票据关系就脱离于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的无效或者瑕疵不会对票据关系的有效性产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相互关联,每一个票据行为根据其在票面上的记载独立的发生效力,各不干涉。同一张票据上的数个票据行为相互独立,一个票据行为的无效(除开票外)并不会对其他环节产生影响。票据法明文规定,存在本票、汇票、支票三种票据形式。出票人签发汇票,以此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从实质上看,汇票实际上是一项委托付款的命令。汇票是要式证券,汇票的出票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记载一定的票面事项(也就是绝对记载事项),包括:标注“汇票”的注明,没有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票面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人的签章以及出票日期。这些属于出票人在出票的时候一定要写明的事项,如果没有记载,将会导致出票行为无效。本票也是属于见票后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款项的票据,其由出票人签字盖章后发出,但与汇票不同的是,本票是自付证券,即是出票人自己在见票后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是持票人。对于本票而言,需要记载的绝对事项有:“本票”的字样,收款人的名称,确定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以及出票人的签章和出票日期。本票从实质上看,是种无条件的支付承诺。支票是银行的存款客户与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持票人或指定对象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支票与汇票一样,都属于委付证券,但是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且支票是见票即付,没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开出支票需要记载的绝对事项有:“支票”的字样,明确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出票人的签章。

存单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储蓄人办理存款存入后开具给储蓄人的,凭此办理账户存款取款手续的一种信用凭证和结算凭证。存单需要详细记载存款人的姓名、存款金额、存期、利率和到期日,在存款期限到期后,行为人凭存单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取款,银行等金融机构见单即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具有绝对的付款责任。存单的时间一般较长,且金额有零有整,包括现金存款单、存款卡、存款折、对账单、进账单、存款合同等书面凭证。存单表现为收据,属于有价的债权证券、有因证券。存单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自身信用为基础,信用高,安全可靠,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非法出具存单,就可能使行为人有机可乘实施诈骗等犯罪,扰乱社会秩序。

 

解释性文件

199910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厅《对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银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和造成损失征求意见的函>的复函》

同意你局关于“承诺书”具有担保性质应视为“保函”的意见。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十项规定,工商银行可提供担保。《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必须是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因乌XX的身份是工商银行分理处主任,其行为违反了当地工商银行关于担保的哪些“规定”,贵局告当地公安机关就此问题向当地工商银行查证。

 

20006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银行内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本部门与他人合办的公司为受益人开具信用证是否属于“为他人出具信用证的问题”的复函》

刑法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规定的“为他人出具信用证”中的“他人”,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银行内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本部门与他人合办的公司为受益人,违反规定开具信用证, 属于为他人非法出具信用证。

 

2010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安部关于对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犯罪案件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的批复(公经[2003]88号)

一、关于损失的认定问题

  对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借款不能归还的,应认定为损失:

  (一)法院宣布借款人破产,已清算完毕的;

  (二)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

  (三)借款人虽未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的;

  (四)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公司、企业已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损失的情形。

  关于损失的认定时间,应分为定罪损失和量刑损失两种情形来考虑:定罪损失是立案损失、成罪损失,应以公安机关立案时为标准;量刑损失是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实际损失,以确定最终量刑幅度。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加盖金融机构公章能否视为保函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向受益人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保函委托书》履行担保责任……单纯公章印章本身不具备保函的形式要件,不能视为保函。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认定“5.15”案件性质的答复》(公经[2000]722号,20000704

刑法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规定的“为他人出具信用证”中的“他人”,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银行内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本部门与他人合办的公司为受益人,违反规定开具信用证,属于为他人非法出具信用证。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性质的批复》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存款单位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其性质上是一种金融凭证, 它与存单同样起到存款证明作用,只是不能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12.24”票据诈骗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二、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可撤销)保证函、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函属于银行履约保函的一种。根据我局2006121日《关于伪造银行履约保函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编造金融票证罪的批复》(公经[2006]2769号),银行履约保函是保函的一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所列的金融票证的范畴。但只有在经济活动中具有肌肤货币和资金清算作用,并表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已受理或已办结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凭证,才能认定为银行结算凭证。因此,《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规定的金融票证种类中并未包括银行履约保函。

立案标准

2010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188条规定,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精选

典型案例:

钟杰、宋勇、杨小玲挪用资金,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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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网文献

直接损失的认定对犯罪构成的影响 张浩; 郭芳芳 中国检察官 2015-07-20

金融法治建设的刑法途径——以银行职务犯罪为例 许鹤 金融法学家(第二辑) 2010-10-16

2、经典好文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客观要件界说(上)》——知更鸟刑辩(李思)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概念、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河南平顶山律师

《金融犯罪系列之十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法制天平

《陈兴良:金融犯罪若干疑难问题的案例解读——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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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条文内容

1、法律规定

刑法》第188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精析

构成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认定要义

1、本罪与伪造、变造信用证罪的界限

本罪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信用证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证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一定是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而伪造、变造信用证罪,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其所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是假的,直接破坏银行对信用证的管理秩序和造成银行的钱款损失。

2、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玩忽职守行为。为了体现严厉打击这类犯罪行为,本条将这种行为从玩忽职守罪中独立出来,规定了新的罪名。

3、金融票证的含义与特征

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征:(1)货币性,是指它们可以用来作为货币,或者很容易转换成货币,如现金和存款。(2)流动性,是指金融工具在短期内可以变卖为现金的能力。(3)收益性,是指买进的金融工具能够使主体的资金增长,增加收入。(4)风险性,是指用于买进金融产品的资金存在因金融产品市值蒸发而减少的风险。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中的金融票证由刑法明文规定为五种类型,根据发行者的性质来看,其属于间接金融工具。间接金融工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所发行或签发的,其实质上征表的是一种信用关系,金融票证实质上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一种公共信用类文书。相较于广义的金融工具而言,如股票、期货等,其具有如下独特的特征:1、有体性,本罪中的金融票证必须记载于一定的物体之上,一般来说是纸张。金融票证所要表达的内容,票面所记载的事项都要通过视觉感官能见的方法记载于纸张上,将其透过票证所要表达的思想或意思固化,从而准确而长久地呈现于有体物上。2、有意性,金融票证的有意性是指金融票证从形式上来看就是一种纸质文件,但是其承载着丰富的内涵,一般人可以通过票证上的文字表述得出其所蕴含的意思表示,所以金融票证是具有一定内涵的,表达了票证关系主体的思想。3、名义性,名义性是指金融票证必须具有一定的制作名义人,才能视为有效的金融票证。金融票证的制作名义人一般为开立票证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该业务分部负责人。

4、金融票证的种类

根据《刑法》第188条的规定,本罪中的金融票证主要分为以下五类: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

信用证,是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请求开证行给受益人开立的一定期限内凭合格的单据结算货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一般多用于国际贸易结算支付体系,信用证业务比较复杂而且独立于基础的经济合同,这无疑加重金融行业的信用风险以及金融监管的难度。由于合同双方之间可能互不信任,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就需要一个与合同无关的第三方来作为担保人,众所周知银行信用程度较高,通过银行信用来保障商业交易的进行,由银行来代为收受款项交付单据,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信用证也应运而生。其具体运行过程为:买卖双方签订商品交易合同,并注明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买方向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并将合同款存入保证金账户→开证行依申请开出信用证(银行将支付货款时所应审查的单据列明在信用证上),通过代议行通知卖方信用证正本,副本留存买方→卖方核对信用证条款后准备单据,货物→卖方将信用证与单据交给议付行请求付款→代议或议付银行审查后垫款或付款→代议或议付银行向开证行寄送单据,并要求开证行偿还应付款项→开证行核对单证无误后付款并通知买方付款赎单→进口方凭单据到港口提货。信用证以经济合同的生效为基础,但又独立于基础合同,银行在付款时仅作形式上的审查,即检查单据是否一致,而不问经济合同实质内容和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单据一致才能付款,所以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信用证的相对方完成了合同条款的规定内容而且处理完毕有关单据手续后,银行信用证就类似于一种担保性质的凭证而保障了信用证的受益人获得相应的合同款项。

信用证由于缺乏完备的制度支持,开证行无法控货,合同的真实性无法得知,不可控因素较多,所以具有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单据风险和操作风险。为了防控银行风险,保证金融市场交易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就开证行资格、开证申请人资格、保证金、反担保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行为人违反这些规定擅自开立信用证,造成较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程序和要求,我国一些金融法规如中国银行《关于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上列明权责条款的通知》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各大商业银行都对此下发了具体的操作文件,必须严格依照规定进行。

保函,在本罪中具体指银行保函。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交易机构应申请方的申请,向受益人开出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其旨在保证根据合同的约定,申请方若没有按照协议履行其义务或者责任时,由保函开具主体对受益人履行合同项下的经济赔偿责任。意在保障受益人根据合同履行完义务后能获得相应的价款。银行保证,若申请人违约,受益人可依据保函所规定的索赔文件向银行要求支付赔偿。所以保函能够起到监督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作用,在申请人违约时,银行依保函向受益人负赔偿责任。银行保函根据不同的划分依据可分为: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履约保函、租赁保函等。

目前各国间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各国之间的商业往来越来越频繁,日益多样化的交易内涵与成交方式使得保函迅速大量地得到应用。保函作为银行信用具有如下特征:第一,银行因开具保函负有而赔付责任。银行在依申请开具保函后,即对申请人具有保证责任,在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银行作为保证人应当向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第二,保函具有独立性,其是为开证申请人的信用度和履约能力作出担保。保函根据基础交易合同而开具,但是又独立于该合同,且银行保函本身并不具有支付款项的功能,而是通过自身资信来担保申请人的履约能力和信用度,在申请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形下由银行来承担责任。一般来说,银行给出的赔偿付款的条件内容包括,具体的保证金额、保函的有效期限,委托人签章、受益人签章等明确化的要求,银行一般在委托提供的保证金额度范围内承担责任。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出具保函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若有不慎将给银行带来损失。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是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属于金钱债权证券,最突出的特征就是无因性。票据一经出票开出,票据行为成立后,票据关系就脱离于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的无效或者瑕疵不会对票据关系的有效性产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相互关联,每一个票据行为根据其在票面上的记载独立的发生效力,各不干涉。同一张票据上的数个票据行为相互独立,一个票据行为的无效(除开票外)并不会对其他环节产生影响。票据法明文规定,存在本票、汇票、支票三种票据形式。出票人签发汇票,以此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从实质上看,汇票实际上是一项委托付款的命令。汇票是要式证券,汇票的出票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记载一定的票面事项(也就是绝对记载事项),包括:标注“汇票”的注明,没有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票面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人的签章以及出票日期。这些属于出票人在出票的时候一定要写明的事项,如果没有记载,将会导致出票行为无效。本票也是属于见票后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款项的票据,其由出票人签字盖章后发出,但与汇票不同的是,本票是自付证券,即是出票人自己在见票后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是持票人。对于本票而言,需要记载的绝对事项有:“本票”的字样,收款人的名称,确定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以及出票人的签章和出票日期。本票从实质上看,是种无条件的支付承诺。支票是银行的存款客户与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持票人或指定对象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支票与汇票一样,都属于委付证券,但是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且支票是见票即付,没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开出支票需要记载的绝对事项有:“支票”的字样,明确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出票人的签章。

存单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储蓄人办理存款存入后开具给储蓄人的,凭此办理账户存款取款手续的一种信用凭证和结算凭证。存单需要详细记载存款人的姓名、存款金额、存期、利率和到期日,在存款期限到期后,行为人凭存单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取款,银行等金融机构见单即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具有绝对的付款责任。存单的时间一般较长,且金额有零有整,包括现金存款单、存款卡、存款折、对账单、进账单、存款合同等书面凭证。存单表现为收据,属于有价的债权证券、有因证券。存单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自身信用为基础,信用高,安全可靠,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非法出具存单,就可能使行为人有机可乘实施诈骗等犯罪,扰乱社会秩序。

 

解释性文件

199910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厅《对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银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和造成损失征求意见的函>的复函》

同意你局关于“承诺书”具有担保性质应视为“保函”的意见。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十项规定,工商银行可提供担保。《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必须是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因乌XX的身份是工商银行分理处主任,其行为违反了当地工商银行关于担保的哪些“规定”,贵局告当地公安机关就此问题向当地工商银行查证。

 

20006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银行内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本部门与他人合办的公司为受益人开具信用证是否属于“为他人出具信用证的问题”的复函》

刑法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规定的“为他人出具信用证”中的“他人”,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银行内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本部门与他人合办的公司为受益人,违反规定开具信用证, 属于为他人非法出具信用证。

 

2010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安部关于对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犯罪案件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的批复(公经[2003]88号)

一、关于损失的认定问题

  对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借款不能归还的,应认定为损失:

  (一)法院宣布借款人破产,已清算完毕的;

  (二)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

  (三)借款人虽未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的;

  (四)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公司、企业已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损失的情形。

  关于损失的认定时间,应分为定罪损失和量刑损失两种情形来考虑:定罪损失是立案损失、成罪损失,应以公安机关立案时为标准;量刑损失是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实际损失,以确定最终量刑幅度。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加盖金融机构公章能否视为保函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向受益人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保函委托书》履行担保责任……单纯公章印章本身不具备保函的形式要件,不能视为保函。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认定“5.15”案件性质的答复》(公经[2000]722号,20000704

刑法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规定的“为他人出具信用证”中的“他人”,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银行内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本部门与他人合办的公司为受益人,违反规定开具信用证,属于为他人非法出具信用证。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性质的批复》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存款单位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其性质上是一种金融凭证, 它与存单同样起到存款证明作用,只是不能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12.24”票据诈骗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二、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可撤销)保证函、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函属于银行履约保函的一种。根据我局2006121日《关于伪造银行履约保函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编造金融票证罪的批复》(公经[2006]2769号),银行履约保函是保函的一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所列的金融票证的范畴。但只有在经济活动中具有肌肤货币和资金清算作用,并表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已受理或已办结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凭证,才能认定为银行结算凭证。因此,《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规定的金融票证种类中并未包括银行履约保函。

立案标准

2010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188条规定,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精选

典型案例:

钟杰、宋勇、杨小玲挪用资金,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

 

相关阅读

1、知网文献

直接损失的认定对犯罪构成的影响 张浩; 郭芳芳 中国检察官 2015-07-20

金融法治建设的刑法途径——以银行职务犯罪为例 许鹤 金融法学家(第二辑) 2010-10-16

2、经典好文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客观要件界说(上)》——知更鸟刑辩(李思)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概念、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河南平顶山律师

《金融犯罪系列之十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法制天平

《陈兴良:金融犯罪若干疑难问题的案例解读——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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