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0-11-19
中国法院网讯(赵珮珮 李红艳)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邓某犯被判处四个月,并处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8月19日晚,邓某与刘某在青云谱区某餐厅吃饭,期间邓某有饮酒行为,酒后邓某无证驾驶客车准备回家。20日1时50分许,邓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南昌市抚河中路司马庙立交桥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结果为197mg/100ml。随后,民警将邓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邓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5.82mg/100ml。
2020年9月7日,邓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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