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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一条 内容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条,本条在制定依据方面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

根据本条规定,本规定的制定目的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本规定针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各个环节,从受理案件到作出具体处理决定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规范执法程序、严密执法环节方面基本上做到有章可循。通过规范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强化了对公安机关办案过程的监督,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因程序不规范、不完善等原因引发的各种纠纷。

二是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长期以来,少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甚至是领导干部不同程度地存有这样一种错误认识,即认为执法就是要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就是要管理,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只能是服从。再加上以前程序不完善、不严密,人民警察在执法中随意性较大,群众反映强烈。规其他行政范执法办案就是要从执法程序上确保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因程序违法但如果要长,也无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对人民警处罚法》察自身也是一种保护。如果程序不完善、不健全,人民警察在。综上法实践中就会感到无所适从,产生执法偏差也就在所难免,还会由此引起不少纠纷和上访案件。而本规定使人民警察在执法工作人民共看中有章可循,为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

三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规范执法行为,还是保障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其最终目的都应归结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公安机关既要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的高效和公正,又不能因侵犯行政管理相对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公安机关不仅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活规制动,严格履行职责,更要严于律己,预防和遏制滥用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断提高公安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公安行政执法行规定为的合法性、公正性、高效性,树立公安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于制定本规定的依据,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行政强制法》,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则没有一一列举,但这并不意味着本规定的依据只有上述三部法律。本规定规范的是公安机关办理所有行政案件的行为,既包括治安案件,也包括边防、出入境、消防、计算机安全监察、交通、禁毒等部门办理的其他行政案件。它以治安案件为基础,兼顾其他公安行政案件。但如果要将上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全部在本条中列明,既冗长,也无必要。因此,本条仅写明《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对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则没有列入。综上所述,本规定的依据除已列明的三部法律外,还包括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性规定。

更新时间:2018-07-04 20:55:32.54

实务指南

一、为什么要修订2006年《程序规定》?

2006年以来,《禁毒法》、《消防法》(修订)、《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相继出台,对办理公安行政案件形成了广泛的规制和影响。特别是《行政强制法》的施行,不仅给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和标准,而且许多规定内容也需要根据公安执法实践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另外,执法规范化建设中一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执法办案经验和做法,也需要在《程序规定》中予以固化。

更新时间:2018-07-04 20:49:05.77

二、本规定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是将2006年《程序规定》修订后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新增的有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性规定纳入修订草案,并根据公安机关的执法需要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兼顾公平与效率,在保证程序严密、公正的同时,适应执法实践需要坚持简化内部审批程序,突出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补充完善了行政强制措施。这是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为确保《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施行,本规定明确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种类及其适用条件、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和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批权。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执法安全措施。本规定将执法规范化建设中有关执法安全的一些要求和成熟做法上升为规章,其中主要修收改内容包括对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使用、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物品的管理和对危险所边物品的存放、管理等。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治安调解制度。本规定将执法实践中多发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非法侵入住宅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纳入了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并对现场调解的适用作出了规定。同时对不适用解处理的情形以及治安调解结果的适用作出了新的规定。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本规定在现有制度和经验基础上,对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制度、委托保管制度以及涉案财物的移交、保管、调用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五是进一步完善了涉外案件的办理制度。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对2006年《程序规定》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进行了修改完善。其中,对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调查措施和遣送出境措施的适用条件、审批和执行程序,以及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适用条件、决定和执行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适用调查和遣送措施以及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作了明确规定。

六是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本规定第十二章“执行”对公安强制执行,包括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罚款的准强制执行措施、代履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程序以及中止、终结强制执行等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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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条,本条在制定依据方面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

根据本条规定,本规定的制定目的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本规定针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各个环节,从受理案件到作出具体处理决定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规范执法程序、严密执法环节方面基本上做到有章可循。通过规范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强化了对公安机关办案过程的监督,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因程序不规范、不完善等原因引发的各种纠纷。

二是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长期以来,少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甚至是领导干部不同程度地存有这样一种错误认识,即认为执法就是要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就是要管理,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只能是服从。再加上以前程序不完善、不严密,人民警察在执法中随意性较大,群众反映强烈。规其他行政范执法办案就是要从执法程序上确保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因程序违法但如果要长,也无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对人民警处罚法》察自身也是一种保护。如果程序不完善、不健全,人民警察在。综上法实践中就会感到无所适从,产生执法偏差也就在所难免,还会由此引起不少纠纷和上访案件。而本规定使人民警察在执法工作人民共看中有章可循,为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

三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规范执法行为,还是保障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其最终目的都应归结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公安机关既要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的高效和公正,又不能因侵犯行政管理相对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公安机关不仅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活规制动,严格履行职责,更要严于律己,预防和遏制滥用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断提高公安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公安行政执法行规定为的合法性、公正性、高效性,树立公安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于制定本规定的依据,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行政强制法》,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则没有一一列举,但这并不意味着本规定的依据只有上述三部法律。本规定规范的是公安机关办理所有行政案件的行为,既包括治安案件,也包括边防、出入境、消防、计算机安全监察、交通、禁毒等部门办理的其他行政案件。它以治安案件为基础,兼顾其他公安行政案件。但如果要将上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全部在本条中列明,既冗长,也无必要。因此,本条仅写明《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对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则没有列入。综上所述,本规定的依据除已列明的三部法律外,还包括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性规定。

更新时间:2018-07-04 20:55:32.54

实务指南

一、为什么要修订2006年《程序规定》?

2006年以来,《禁毒法》、《消防法》(修订)、《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相继出台,对办理公安行政案件形成了广泛的规制和影响。特别是《行政强制法》的施行,不仅给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和标准,而且许多规定内容也需要根据公安执法实践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另外,执法规范化建设中一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执法办案经验和做法,也需要在《程序规定》中予以固化。

更新时间:2018-07-04 20:49:05.77

二、本规定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是将2006年《程序规定》修订后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新增的有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性规定纳入修订草案,并根据公安机关的执法需要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兼顾公平与效率,在保证程序严密、公正的同时,适应执法实践需要坚持简化内部审批程序,突出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补充完善了行政强制措施。这是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为确保《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施行,本规定明确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种类及其适用条件、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和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批权。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执法安全措施。本规定将执法规范化建设中有关执法安全的一些要求和成熟做法上升为规章,其中主要修收改内容包括对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使用、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物品的管理和对危险所边物品的存放、管理等。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治安调解制度。本规定将执法实践中多发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非法侵入住宅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纳入了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并对现场调解的适用作出了规定。同时对不适用解处理的情形以及治安调解结果的适用作出了新的规定。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本规定在现有制度和经验基础上,对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制度、委托保管制度以及涉案财物的移交、保管、调用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五是进一步完善了涉外案件的办理制度。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对2006年《程序规定》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进行了修改完善。其中,对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调查措施和遣送出境措施的适用条件、审批和执行程序,以及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适用条件、决定和执行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适用调查和遣送措施以及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作了明确规定。

六是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本规定第十二章“执行”对公安强制执行,包括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罚款的准强制执行措施、代履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程序以及中止、终结强制执行等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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