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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原则》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六条 内容

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六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6条,本条未作修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阶段,由于其年龄尚小,体力、智力尚处于不成熟时期,控制自己行为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在实施违法行为时,难免有一些冲动和盲目。此外,从未成年人的情况看他们又有可塑性强,易于教育和矫治的特点。因此,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和知识、社会生活阅历的发展状况,坚持注重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促使未成年违法者改过自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充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因此,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总之,公安机关办理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既要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从教育入手,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又要注意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承受能力,尊重其人格,保障他们依法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本规定明确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而不送达拘留所执行等,都是贯彻该项原则的具体表现。当然,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不是说放任不管,而是从保护其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规定由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如果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力看管,也可以将其送到工读学校进行矫治或者接受教育。对于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也要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其加以特殊的保护,防止他们过早地因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而自暴自弃,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有关具体内容在后面的章节中有较为详尽的表述在此不再重复。

 

更新时间:2018-07-08 01:56:44.707

实务指南

一、如何正确认定未成年人的年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年龄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因此,正确认定未成年人的年龄,对正确办理未成年人行政案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正确认定未成年人的年龄,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正确计算年龄。关于在行政案件中如何计算年龄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目前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此问题作了规定,而且是针对刑事案件而言的。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作出明确规定:“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是针对刑事案件而言的,但它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正确认定未成年人的年龄具有同样的借鉴作用。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正确认定未成年人的年龄:一是年龄应以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二是每满12个月为1周岁,而且必须是从满12个月的第二天起算;三是如果行为人报的是农历,还应当换算成公历予以认定。

(2)要仔细核实年龄。因为违法行为人是否是未成年人直接关系到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的违法行为人还可能以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为由逃避法律制裁,还有部分违法行为人自己都搞不清自己的实足年龄,为做到不枉不纵,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必须对违法行为人的年龄进行核实。首先是在询问时要问清楚违法行为人的年龄并核实。如果遇到不易判断或者有疑间的,就需要认真查阅违法行为人的档案、户口簿以及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底册等关于违法行为人年龄的记录。如果采取上述办法还不能准确认定,还可以深入走访其家人、邻居、同事、同学等可能知悉其年龄的人。一般来讲,判断违法行为人的年龄应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但如果违法行为人未登记户口的,应当按照以上方法多方查证核实,不能仅凭其自报的年龄就作出决定。如果采取上述办法还不能确定的,还可以作骨龄鉴定。20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6号)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据此,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必要时可以委托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骨龄鉴定或者其他科学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能够准确认定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其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这种鉴定仍不能准确确定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年龄,但能表明其在法定责任年龄左右的,一般应按照从宽的原则掌握。

(3)认定年龄应当以实施违法行为时为准。法定责任年龄是是否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年龄界限,超过这一年龄界限,违法行为人就得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认定年龄应当以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为准,法律不要求违法行为人对自己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时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也不要求其对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前的违法行为和成年人一样负完全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就是在实施违法行为时达到法定责任年龄。

 

更新时间:2018-07-08 02:00:11.327

二、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不负法律责任,但如果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如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未成年人虽因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其监护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规定第147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未成年人通过实施违法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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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六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6条,本条未作修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阶段,由于其年龄尚小,体力、智力尚处于不成熟时期,控制自己行为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在实施违法行为时,难免有一些冲动和盲目。此外,从未成年人的情况看他们又有可塑性强,易于教育和矫治的特点。因此,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和知识、社会生活阅历的发展状况,坚持注重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促使未成年违法者改过自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充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因此,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总之,公安机关办理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既要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从教育入手,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又要注意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承受能力,尊重其人格,保障他们依法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本规定明确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而不送达拘留所执行等,都是贯彻该项原则的具体表现。当然,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不是说放任不管,而是从保护其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规定由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如果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力看管,也可以将其送到工读学校进行矫治或者接受教育。对于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也要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其加以特殊的保护,防止他们过早地因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而自暴自弃,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有关具体内容在后面的章节中有较为详尽的表述在此不再重复。

 

更新时间:2018-07-08 01:56:44.707

实务指南

一、如何正确认定未成年人的年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年龄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因此,正确认定未成年人的年龄,对正确办理未成年人行政案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正确认定未成年人的年龄,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正确计算年龄。关于在行政案件中如何计算年龄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目前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此问题作了规定,而且是针对刑事案件而言的。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作出明确规定:“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是针对刑事案件而言的,但它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正确认定未成年人的年龄具有同样的借鉴作用。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正确认定未成年人的年龄:一是年龄应以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二是每满12个月为1周岁,而且必须是从满12个月的第二天起算;三是如果行为人报的是农历,还应当换算成公历予以认定。

(2)要仔细核实年龄。因为违法行为人是否是未成年人直接关系到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的违法行为人还可能以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为由逃避法律制裁,还有部分违法行为人自己都搞不清自己的实足年龄,为做到不枉不纵,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必须对违法行为人的年龄进行核实。首先是在询问时要问清楚违法行为人的年龄并核实。如果遇到不易判断或者有疑间的,就需要认真查阅违法行为人的档案、户口簿以及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底册等关于违法行为人年龄的记录。如果采取上述办法还不能准确认定,还可以深入走访其家人、邻居、同事、同学等可能知悉其年龄的人。一般来讲,判断违法行为人的年龄应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但如果违法行为人未登记户口的,应当按照以上方法多方查证核实,不能仅凭其自报的年龄就作出决定。如果采取上述办法还不能确定的,还可以作骨龄鉴定。20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6号)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据此,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必要时可以委托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骨龄鉴定或者其他科学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能够准确认定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其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这种鉴定仍不能准确确定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年龄,但能表明其在法定责任年龄左右的,一般应按照从宽的原则掌握。

(3)认定年龄应当以实施违法行为时为准。法定责任年龄是是否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年龄界限,超过这一年龄界限,违法行为人就得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认定年龄应当以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为准,法律不要求违法行为人对自己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时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也不要求其对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前的违法行为和成年人一样负完全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就是在实施违法行为时达到法定责任年龄。

 

更新时间:2018-07-08 02:00:11.327

二、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不负法律责任,但如果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如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未成年人虽因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其监护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规定第147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未成年人通过实施违法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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