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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布时间:1989-01-24 16:23:46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9.01.24
【实施日期】1989.01.24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研字(1989)1号请示已收悉。答复如下:

 同意你们在请示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即盗窃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虽然不能随即兑现,但这类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其性质与国库券、股票相类似,一般应按票面数额计算。对于未兑现的,处理时一般可做为从轻考虑的一个情节。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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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9.01.24
【实施日期】1989.01.24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研字(1989)1号请示已收悉。答复如下:

 同意你们在请示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即盗窃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虽然不能随即兑现,但这类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其性质与国库券、股票相类似,一般应按票面数额计算。对于未兑现的,处理时一般可做为从轻考虑的一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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