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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0-05-12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11号 
  【颁布时间】2000-5-12 
  【实施时间】2000-5-18 
  【效力状况】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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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11号 
  【颁布时间】2000-5-12 
  【实施时间】2000-5-18 
  【效力状况】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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