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2-18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行为发生后逃逸,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行为特征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交通肇事行为发生后逃逸,尚不够刑事处罚。本行为多是行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以逃避法律追究,也存在行为人不认为发生了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或者行为人认为交通事故已了结而离开现场的情况。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已经构成的,不构成本行为。
(3)本行为的主体是个人,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需要注意的是,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等均可构成本行为。
(4)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交通肇事逃逸 处罚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第2款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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