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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发布时间:2021-07-0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习近平

  4开大小,白色封面,上面印有“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字样——

  穿越岁月的风霜,位于北京正义路4号的中国法院博物馆里,静静陈列着1999年至今的五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一五纲要”开篇那句“面对挑战,人民法院不改革没有出路”,曾让无数参观者驻足凝视。

  翻阅尘封的档案,沿着时光之河逆流而上。无论是建国初期的制度重建,还是改革开放时期的恢复发展,抑或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阔步前行,“改革”始终是推动人民法院战胜风险挑战、永葆生机活力、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法宝。

  改革如潮,每一次潮头高涌,都蓄积起实现公平正义的强劲动力,每一次惊涛拍岸,都标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日新月异。

  春潮拍岸:破旧立新、恢复重建,勾画人民司法制度的崭新轮廓

  1949年10月1日,天安门广场礼炮齐鸣,一个崭新的国家初试啼音。

  刚刚从百余年受压迫、受奴役的黑暗中走出,新生的人民政权尚未巩固,反革命残余势力疯狂破坏,共和国的司法工作尚属薄弱环节。

  1950年,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唤醒了改革的力量:废除旧的司法制度,建立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巡回审判、就地审判、调解等便民利民的审判制度。这次划时代的会议,初步厘清了新旧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界限,勾画了人民司法制度的崭新轮廓。

  然而,在法制废墟和人治积习上起步的人民司法之路,注定不会一帆风顺。“文革”浩劫使国家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法院工作陷入停顿。

  不畏浮云遮眼,不惧逆风乱舞。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改革开放的春雷激荡大江南北。伴随“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著名论断的提出,新时期法制建设迎来了崭新发展的新时代。

  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各类矛盾易发多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恢复重建司法制度成为改革的核心任务。

  “以改革总揽全局”,1988年7月,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发出了动员令。

  以强化庭审功能、扩大审判公开、加强律师辩护、建设职业化法官队伍为重点的局部改革, 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打下了重要基础。

  “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方略,司法改革从人民法院的自身工作上升为党的主张,凝聚为党的意志。

  闸门一旦打开,会爆发出怎样惊人的力量?

  以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为核心的法院内设机构职权配置改革大幕开启,以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能和庭审职能为重心的审判组织改革亮点纷呈,以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为目标的人事制度改革蓬勃展开,深刻改变了人民司法事业的基本面貌,有力推动了司法制度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乘势而上:局部探索、体制破冰,改革进入系统推进的新阶段

  2002年3月21日,人民大会堂的巨幅山水画前,42名首批共和国大法官分三排站立,身着黑色的“2000式法袍”。

  这不是一次简单的换装。从军警式制服到西装式文官制服,折射的是审判方式的实质性变革。

  拓宽时空的视野,才能看清抉择的关键。

  经过几十年快速发展,进入新世纪,中国已不再是世界舞台上踉跄学步的迟到者。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给中国带来一个全新的外部环境。司法将扮演何种角色?

  “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这意味着司法制度将要发生革命性转变,从传统走向现代。

  改革的鸿篇巨制一旦开启,每一页都是值得铭记的。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成为“中国司法变迁的一个颇具象征意义的符号”。

  2007年10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被写进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改革进入重点深化、系统推进的新阶段——

  以纠问式审判方式终结和突出庭审为标志,审判方式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以民事、行政两大证据规则出台为标志,证据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以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分立为标志,大民事审判格局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改革如潮,有大江奔涌也有细流涓涓;有风正帆悬也有险滩暗礁。司法行政化、地方化问题仍然突出,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仍然存在,这是在更为广阔的海域航行中必然会遇到的考验。

  继往开来的历史关口,亟待从体制机制上揭开革故鼎新的改革新篇。

  中流击水:啃硬骨头、涉深水区,改革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历史性突破

  2017年7月3日上午,一场宣誓活动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首批367名员额法官进行宪法宣誓。这意味着员额制改革这一“最难啃的硬骨头”,已被总体“啃下”。

  奔着问题去,迎着困难上。继承伟大的改革开放精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司法改革被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部分整体谋划,其范围之广、力度之大、程度之深前所未有。

  然而,进入新时代,改革形势今非昔比:容易的、皆大欢喜的改革已经完成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面”上的改革已经扩展到体制机制深层次领域;司法权力去地方化、去行政化,这是“动自己的奶酪”“断自己的腕”。

  改革难字当头,更需敢字当先。

  除羁绊、破藩篱。人民法院以责任和担当作答着新一轮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深刻内涵,一系列深层次改革加快推进,为法治中国建设夯基筑台、立柱架梁。

  从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改起——

  12万余名员额法官集中在审判一线,98%以上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合议庭直接签发裁判文书,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逐步落实——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的“四梁八柱”拔地而起,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更加健全。

  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坚决守牢防范冤错案件的防线——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推开,公平正义得以厚植。

  最高人民法院六个巡回法庭相继挂牌,跨行政区划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自贸区法院设立——机构职能体系不断优化,创造了一个又一个“改革速度”。

  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改起——

  针对立案难,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当场立案率超过95%;面对诉讼难,推进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矛盾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解决执行难,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努力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改革跃上新的起点,也面临新的挑战。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司法权运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法官办案自主权增大,权力分散行使明显,而与之相适应的制约监督制度尚不健全。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党的十九大在中国改革开放的恢宏画卷上标注出司法改革全面深化的崭新方位。

  瞄准制约监督关键,权力清单制度、领导干部办案机制、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统一法律适用机制不断完善,全面深化改革朝着系统集成、整体推进的目标不断前进。

  改革潮涌,风帆高悬。穿越惊涛骇浪,乘着改革大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必将在高质量发展的主航道上稳健前行,驶入更加壮阔的海域。(李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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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

  4开大小,白色封面,上面印有“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字样——

  穿越岁月的风霜,位于北京正义路4号的中国法院博物馆里,静静陈列着1999年至今的五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一五纲要”开篇那句“面对挑战,人民法院不改革没有出路”,曾让无数参观者驻足凝视。

  翻阅尘封的档案,沿着时光之河逆流而上。无论是建国初期的制度重建,还是改革开放时期的恢复发展,抑或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阔步前行,“改革”始终是推动人民法院战胜风险挑战、永葆生机活力、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法宝。

  改革如潮,每一次潮头高涌,都蓄积起实现公平正义的强劲动力,每一次惊涛拍岸,都标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日新月异。

  春潮拍岸:破旧立新、恢复重建,勾画人民司法制度的崭新轮廓

  1949年10月1日,天安门广场礼炮齐鸣,一个崭新的国家初试啼音。

  刚刚从百余年受压迫、受奴役的黑暗中走出,新生的人民政权尚未巩固,反革命残余势力疯狂破坏,共和国的司法工作尚属薄弱环节。

  1950年,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唤醒了改革的力量:废除旧的司法制度,建立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巡回审判、就地审判、调解等便民利民的审判制度。这次划时代的会议,初步厘清了新旧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界限,勾画了人民司法制度的崭新轮廓。

  然而,在法制废墟和人治积习上起步的人民司法之路,注定不会一帆风顺。“文革”浩劫使国家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法院工作陷入停顿。

  不畏浮云遮眼,不惧逆风乱舞。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改革开放的春雷激荡大江南北。伴随“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著名论断的提出,新时期法制建设迎来了崭新发展的新时代。

  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各类矛盾易发多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恢复重建司法制度成为改革的核心任务。

  “以改革总揽全局”,1988年7月,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发出了动员令。

  以强化庭审功能、扩大审判公开、加强律师辩护、建设职业化法官队伍为重点的局部改革, 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打下了重要基础。

  “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方略,司法改革从人民法院的自身工作上升为党的主张,凝聚为党的意志。

  闸门一旦打开,会爆发出怎样惊人的力量?

  以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为核心的法院内设机构职权配置改革大幕开启,以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能和庭审职能为重心的审判组织改革亮点纷呈,以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为目标的人事制度改革蓬勃展开,深刻改变了人民司法事业的基本面貌,有力推动了司法制度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乘势而上:局部探索、体制破冰,改革进入系统推进的新阶段

  2002年3月21日,人民大会堂的巨幅山水画前,42名首批共和国大法官分三排站立,身着黑色的“2000式法袍”。

  这不是一次简单的换装。从军警式制服到西装式文官制服,折射的是审判方式的实质性变革。

  拓宽时空的视野,才能看清抉择的关键。

  经过几十年快速发展,进入新世纪,中国已不再是世界舞台上踉跄学步的迟到者。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给中国带来一个全新的外部环境。司法将扮演何种角色?

  “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这意味着司法制度将要发生革命性转变,从传统走向现代。

  改革的鸿篇巨制一旦开启,每一页都是值得铭记的。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成为“中国司法变迁的一个颇具象征意义的符号”。

  2007年10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被写进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改革进入重点深化、系统推进的新阶段——

  以纠问式审判方式终结和突出庭审为标志,审判方式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以民事、行政两大证据规则出台为标志,证据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以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分立为标志,大民事审判格局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改革如潮,有大江奔涌也有细流涓涓;有风正帆悬也有险滩暗礁。司法行政化、地方化问题仍然突出,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仍然存在,这是在更为广阔的海域航行中必然会遇到的考验。

  继往开来的历史关口,亟待从体制机制上揭开革故鼎新的改革新篇。

  中流击水:啃硬骨头、涉深水区,改革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历史性突破

  2017年7月3日上午,一场宣誓活动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首批367名员额法官进行宪法宣誓。这意味着员额制改革这一“最难啃的硬骨头”,已被总体“啃下”。

  奔着问题去,迎着困难上。继承伟大的改革开放精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司法改革被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部分整体谋划,其范围之广、力度之大、程度之深前所未有。

  然而,进入新时代,改革形势今非昔比:容易的、皆大欢喜的改革已经完成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面”上的改革已经扩展到体制机制深层次领域;司法权力去地方化、去行政化,这是“动自己的奶酪”“断自己的腕”。

  改革难字当头,更需敢字当先。

  除羁绊、破藩篱。人民法院以责任和担当作答着新一轮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深刻内涵,一系列深层次改革加快推进,为法治中国建设夯基筑台、立柱架梁。

  从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改起——

  12万余名员额法官集中在审判一线,98%以上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合议庭直接签发裁判文书,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逐步落实——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的“四梁八柱”拔地而起,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更加健全。

  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坚决守牢防范冤错案件的防线——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推开,公平正义得以厚植。

  最高人民法院六个巡回法庭相继挂牌,跨行政区划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自贸区法院设立——机构职能体系不断优化,创造了一个又一个“改革速度”。

  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改起——

  针对立案难,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当场立案率超过95%;面对诉讼难,推进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矛盾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解决执行难,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努力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改革跃上新的起点,也面临新的挑战。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司法权运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法官办案自主权增大,权力分散行使明显,而与之相适应的制约监督制度尚不健全。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党的十九大在中国改革开放的恢宏画卷上标注出司法改革全面深化的崭新方位。

  瞄准制约监督关键,权力清单制度、领导干部办案机制、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统一法律适用机制不断完善,全面深化改革朝着系统集成、整体推进的目标不断前进。

  改革潮涌,风帆高悬。穿越惊涛骇浪,乘着改革大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必将在高质量发展的主航道上稳健前行,驶入更加壮阔的海域。(李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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