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现在有些商家在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时,并不直接以广告的面目出现,而是借助他人名义或某项活动,通过提供费用取得广告效应的宣传,如一些专题报道、人物专访、科技成果、健康专题节目等。或者在网站上通过网上调查、网上新闻以及在商业网站主页上开辟论坛讨论企业产品与服务所作的变相广告,此即所谓的“隐性”广告。如果其内容虚假且情节严重,能否以虚假广告罪定罪量刑呢?这就要回到广告的定义上来,由《广告法》第2条的规定可以归纳出广告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一,广告是一种付费宣传,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需承担一定费用;其二,广告的目的是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推销给消费者,而不论其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而“隐性”广告完全符合广告的这两个特征,目的也是吸引消费者的视线,而且更具蒙蔽性,更易使消费者产生认识上的偏差而盲目相信。可见,此种类型的广告是符合《广告法》中“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的规定的,对这种形式的虚假广告也应该予以规制。
有关虚假广告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