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发布时间:2012-02-14
答: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的案件,应分别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盗窃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正式交付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因不涉及公共安全,不能定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符合窃罪定罪标准的,应以定罪处罚;未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的,只能予以治安处罚。
(2)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包括已经投入用,只是由于季节或者维修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上述设施、设备的,如果价值数额尚未达到窃罪定罪标准,但实际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3)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包括已经投入用,只是由于季节或者维修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上述设施、设备的,如果未实际危害或者足危害公共安全,但价值数额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包括已经投入使用,只是由于季节或者维修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上述设施、设备的,如果价值数额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同时又实际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盗窃罪与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象竞合犯,应当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
关于盗窃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3.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2024/05/28 09:18
2024/05/16 16:47
2024/05/13 15:05
2024/05/06 19:04
2024/05/05 11:37
2024/04/28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