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45号
二审重大改判,由一审10年,二审改判为和盗窃罪两个罪有期徒刑3年
案件总述
L某某在其入职的小吃店从事收银工作,2015年底到2020年1月期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利用收银系统漏洞,在收银机上对空白会员卡进行0元充值赠送1000至100000元不等的金额操作,共计充值440500元,后通过“负充值”方式平账,以直接侵吞收银机内的营业款、私下充值卖卡或虚假消费后退单侵吞营业款等方式非法占有某小吃店共计价值40万余元的款物,主要用于网络赌博等挥霍。二审期间,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大部分数额应属于职务侵占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采纳,将原来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10年有期徒刑,改判为:L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2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件评述
本案一审法院已经查明L某某入职小吃店,但该小吃店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实际上是两位老板合伙经营,登记个体工商户主要目的是基于税收优惠的考虑。二审时,辩护人抓住了该小吃店应该被认定为合伙企业,该案L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大部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应该定性为职务侵占。虽然案件罪名有原一审的盗窃罪一个罪名变为二审判决的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两个罪名,但是案件的量刑有了大幅度降低。由一审的盗窃罪40万以上的有期徒刑10年,变成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两个罪名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
汪良敏: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股权合伙人, 胡瑾团队辩护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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