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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G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宁得宇律师为其辩护,最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6-06-09 20:38:03 浏览:552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51号

G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 宁得宇律师承办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

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诉讼地位/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9万元
判决结果: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涉案款处理:退缴的9万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二、案情简介

2021年起,杨x(另处)等人设立四川xxx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分公司,在未取得金融监管批准的情况下,以扩大生产经营、连锁面庄等为名,通过发放传单、推介会、赠送礼品等方式公开宣传,以《预存消费协议》为载体,承诺月息2%-3%、到期还本,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22年8月底,被告人G某受杨x安排进入自贡分公司,先观察学习集资模式,同年9月20日正式接手担任店长/集资团队长,沿用既有模式继续运营至2023年9月,期间吸收资金共计4,889,091.32元,其个人累计获利9万元(固定工资)。案发后,G某于2025年3月6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9万元。
经报案统计,共有277名集资参与人报案,登记协议金额约1023.9万元,实际出资约956.55万元,实际损失约934.99万元。

三、办案过程

G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委托宁得宇律师介入,辩护工作围绕“从犯认定+量刑情节”展开:
  1. 会见核实:第一时间会见,厘清其进入公司的背景(同乡邀约、非发起者)、职责边界(无决策权、仅执行)、获利性质(固定工资、无提成),固定“被支配执行者”的事实基础。
  2. 阅卷拆解:对照杨x供述、财务人员证言、资金流水等证据,锁定“集资模式由总公司设计、资金由杨x控制、G某仅负责前端运营”的关键事实,夯实从犯辩护根基。
  3. 退缴落地:推动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9万元,形成可核验的悔罪证据,为从轻、缓刑适用创造条件。
  4. 文书输出:审查起诉阶段提交《辩护意见》,重点论证从犯地位与量刑情节;审判阶段结合庭审情况,进一步巩固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最终获法院采纳。

四、办案思路(辩护要点)

1. 核心辩护:以“行为实质”否定主犯评价

维度
证据指向
入职动机
系生意失败后受同乡杨x邀约“帮忙”,非共谋发起人,分公司模式在其介入前已成型。
决策权限
集资话术、合同文本、利率标准均由杨x/总公司制定,G某仅按指令组织会议、接待参观,无自主决策权。
资金控制
资金由财务人员直接对接杨x,G某不掌握收款账户、不参与资金支配,无提成或分红,仅领固定工资。
获利性质
9万元系工资性收入,已全部退缴,与“核心利益共同体”存在本质区别。

2. 量刑情节打包:全链条夯实从宽基础

  • 从犯:依《刑法》第27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 坦白:到案后如实供述,依《刑法》第67条第三款从轻处罚;
  • 认罪认罚:自愿具结,依《刑诉法》第15条从宽处理;
  • 退缴违法所得:全额退缴个人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 缓刑适用:综合上述情节,符合“三年以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缓刑条件。

五、办案结果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25)川x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
“被告人G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退缴个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判决主文
  1. 被告人G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 退缴的九万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注:辩护人提出的“罚金最低5万元”建议未被采纳,法院依犯罪情节确定为10万元。)

六、办案心得

  1. 非吸辩护的核心是“角色解构”
    分公司人员常因“店长/负责人”头衔被推定为主犯,但辩护的关键在于拆解“决策—资金—获利”三个核心链条——只要证明其未参与模式设计、不控制资金、获利与集资规模脱钩,从犯认定就有坚实的事实基础。
  2. 退缴的“精准性”比“金额”更重要
    退缴应严格对应“个人实际违法所得”,本案中9万元工资性质的退缴,既符合“任何人不得从犯罪中获利”的原则,又避免了过度退赔的风险,是量刑协商的重要筹码。
  3. 认罪认罚是“工具”而非“终点”
    在定性无争议的案件中,认罪认罚的价值在于将已固定的从宽情节转化为可预期的量刑建议,最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检察院“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的建议被法院采纳,正是这一逻辑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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