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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陈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辩护,涉案金额由一百三十余万元调整为五十余万元,最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6-06-08 12:48:46 浏览:907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50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结果: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亮点:本案初期,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涉案金额为一百三十余万元。辩护人介入后,围绕被告人在公司内部是否具有实质决定权、相关合作事项是否由其个人决定、指控金额是否能够全部归责于被告人等问题开展辩护。经审查起诉、认罪认罚及庭审阶段多轮沟通,案件金额最终调整为五十余万元,并取得缓刑结果。

案件焦点:本案的核心并不只是被告人是否收取过钱,而在于:被告人作为公司广告投放部门的运营人员,是否具有决定合作方选择、合同签订、投放金额及付款安排的实质职权;其收取的款项是否均与职务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对应关系;办案机关最初认定的一百三十余万元是否能够全部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评价。

封面语:职务犯罪案件,不能只看“收没收钱”,更要看“有没有决定权”。从一百三十余万元到五十余万元,从实刑风险到缓刑结果,本案的辩护突破口,正是对公司内部决策链条和被告人真实职务权限的精确审查。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陈某某,男,二十余岁,案发前系某信息科技公司广告投放部门运营人员,主要负责广告投放、网络达人沟通、外部合作方对接等事务。

办案机关为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上海xx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办案机关认为,陈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推荐选择网络达人、对接外部广告合作方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在承接品牌推广业务中提供帮助,并通过其关系人的支付账户收取相关好处费。

2. 关键时间轴

2020 年 6 月至 2021 年 6 月,陈某某在公司广告投放部门任职期间,参与网络达人选择、广告投放及外部合作方对接等工作。

2022 年 6 月 26 日,陈某某经民警联系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相关事实。

侦查阶段,办案机关曾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陈某某收取好处费一百三十余万元。

2023 年 4 月 18 日,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陈某某继续取保候审

2023 年 5 月 18 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金额调整为五十二万余元,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2023 年 5 月 17 日,陈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内容中载明检察机关认定事实为收受好处费五十余万元。

2023 年 6 月 15 日,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 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并非一起简单的“收钱即定罪、收多少即认多少”的案件。

陈某某确实曾在公司广告投放业务中参与外部合作方对接,也存在收取相关费用的事实。但辩护人在阅卷后发现,本案最初指控金额较高,且办案机关对于陈某某在公司业务中的真实权限、合作事项的决策层级、款项与职务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仍有进一步审查空间。

从公司业务模式看,广告投放、品牌推广、网络达人合作并非由一名运营人员即可单独决定。相关合作方能否进入公司业务,合同是否签订,投放金额如何确定,付款流程能否完成,通常均需经过公司内部多层级审核。陈某某虽然处于业务对接环节,但其岗位职责更接近于执行、沟通、推荐和辅助,并非相关合作事项的最终决策人。

因此,本案辩护的重点,并不是简单否认全部事实,而是在承认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陈某某的职务权限、行为作用和责任边界,避免将上级决定、公司审批、正常业务流程以及他人行为后果全部归责于陈某某个人。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首先与陈某某进行了多次沟通,详细了解其入职背景、岗位职责、部门分工、日常工作内容、广告投放流程、外部合作方对接方式以及公司内部审批规则。对于职务类犯罪案件而言,被告人的岗位名称并不等于其真实职权,卷宗中一句“负责对接”“负责推荐”也不能直接等同于“具有决定权”。因此,辩护人将本案审查重点放在公司内部真实决策流程上。

随后,辩护人对卷宗材料进行了系统梳理,重点审查证人证言、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离职证明、星图平台数据、对接情况表、支付宝交易明细、外部合作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供述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辩护人注意到,卷宗虽然能够证明陈某某参与部分外部业务对接,也能够证明其收取部分款项,但对于其是否能够单独决定合作事项、是否能够决定合同签订及付款金额,并非没有争议。

在此基础上,辩护人组织团队成员对案件进行讨论,确定本案不能只做量刑辩护,而应当在事实认定和金额认定两个层面同步推进。若完全接受侦查阶段一百三十余万元的认定,则案件量刑空间将被明显压缩;若能够围绕决定权和金额对应关系提出有效意见,则案件仍有争取从轻处理和缓刑的可能。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依法与检察机关沟通,重点提出:第一,陈某某并非公司广告投放业务的最终决策人员;第二,相关合作事项并非由陈某某个人决定;第三,部分款项与陈某某职务行为之间缺乏充分、直接的对应关系;第四,涉案金额应当结合具体业务、具体合同、具体付款链条逐笔审查,不能将所有外部款项机械累加;第五,陈某某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具备适用缓刑的基础。

经过持续沟通,案件金额从侦查阶段认定的一百三十余万元,调整为起诉书中的五十二万余元,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进一步明确为五十余万元。金额核减后,本案的量刑结构发生实质变化,为最终适用缓刑奠定了基础。

庭审阶段,辩护人继续围绕被告人的职务层级、行为作用、退赃情况、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等方面发表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办案思路

本案的辩护思路,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把案件从“收钱事实”拉回到“职务权限”和“责任范围”。

在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商业贿赂等职务类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往往会围绕资金流、聊天记录、合作合同、证人证言来构建指控逻辑。对于辩护人而言,如果只是被动围绕“态度好不好”“是否退钱”“能否认罪认罚”展开工作,案件很容易进入单纯量刑协商轨道。但职务犯罪案件的核心,并不只是钱有没有收,而是被告人是否利用了足以影响公司利益处分的职务便利。

本案中,陈某某的行为具有一定违法性,其本人也愿意对自己实际参与、实际收取、能够归责于自己的部分承担责任。但辩护人认为,不能因此将全部业务后果、全部外部款项和全部合作利益均归责于陈某某。原因在于,陈某某只是广告投放部门的运营人员,其参与的是沟通、推荐、对接等环节,而不是公司层面的最终审批和决策。

所谓“利用职务便利”,必须与被告人的真实职权范围相匹配。对于一个运营人员而言,其是否有权单独决定合作方,是否有权决定合同金额,是否有权审批付款,是否能够绕开上级直接促成项目落地,是判断其行为性质和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如果其所处位置只是执行层、沟通层或者辅助层,那么其刑事责任就不能被扩大到整个公司交易链条。

因此,辩护人在本案中首先抓住“决定权”问题。辩护人提出,外部合作方是否能够承接公司品牌推广业务,绝非陈某某一个人可以决定。即便陈某某参与了网络达人推荐和合作方沟通,也只能说明其在业务流程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不能直接证明其对合作事项具有最终决定权。尤其是在公司内部存在审批、合同、付款等流程的情况下,必须区分“参与业务”与“决定业务”的差异。

其次,辩护人抓住“金额对应关系”问题。涉案金额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决定性意义。金额越高,量刑越重,缓刑空间越小。因此,对于最初认定的一百三十余万元,辩护人没有笼统接受,而是要求结合每一笔款项的来源、对应业务、付款时间、合作事项、审批流程进行逐项审查。对于不能证明与陈某某职务行为存在直接对应关系的款项,不能简单计入犯罪金额;对于不能证明由陈某某实际决定或者实际控制的合作事项,也不能当然作为其个人责任范围。

再次,辩护人抓住“行为作用层级”问题。职务犯罪案件中,责任评价不能脱离公司组织结构。如果上级人员、审批人员或者公司管理层对合作事项具有更高层级的决定权,而陈某某只是执行具体对接任务,那么在刑事评价上就应当体现其作用边界。辩护人并非主张陈某某完全没有责任,而是主张其责任应当限于自身真实参与、真实影响、真实获利的范围内。

最后,辩护人将事实辩护与量刑辩护结合起来。在金额得到合理调整后,陈某某的自首、如实供述、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才真正具有量刑意义。若涉案金额仍被认定为一百三十余万元,即使存在上述从宽情节,缓刑空间仍然有限。正是因为前期围绕决定权和金额问题进行了有效辩护,后续关于缓刑的意见才具备了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

本案说明,职务犯罪案件不能机械适用“收钱即重罪”的思维。刑事辩护必须审查被告人的岗位职责、权限边界、审批流程、业务链条和资金对应关系。尤其是在企业内部层级复杂、业务流程较长、多人共同参与的案件中,只有把被告人的真实作用讲清楚,才能避免责任被不当扩大。

五、办案结果

最终,案件金额由侦查阶段认定的一百三十余万元,调整至五十余万元。法院综合考虑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陈某某最终未被实际收监执行。

六、办案心得

本案最大的体会是: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必须回到“权限”二字。

很多当事人及家属在面对职务犯罪指控时,会天然认为“既然钱收了,就只能认”。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并不准确。刑事案件不是简单的道德评价,也不是只要存在收款记录,就可以把所有金额、所有后果、所有责任都推给被告人。职务犯罪的成立和数额认定,必须建立在犯罪构成和证据规则之上。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很多员工都会参与外部客户沟通、供应商对接、项目推进、材料提交等工作。但参与不等于决定,推荐不等于审批,对接不等于控制,收钱也不等于对全部业务金额负责。对辩护人而言,必须将这些容易被混同的概念拆开,把被告人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真实位置讲清楚。

本案中,陈某某所处的岗位是广告投放部门运营人员,并非公司管理层,也不是最终审批人员。其确实参与了一些外部合作方和网络达人的沟通对接,但这类业务从推荐到落地,需要经过公司内部多个环节。辩护人正是抓住这一点,提出不能把上级决策、公司审批和正常业务流程全部归责于陈某某个人。

同时,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金额审查尤为重要。金额不仅关系到罪重罪轻,也关系到是否有机会适用缓刑。实践中,有些案件在侦查阶段容易出现金额概括化、扩大化的问题,即只要与被告人有过联系、只要外部人员有过付款、只要业务最终发生,就被一并纳入犯罪金额。对此,辩护人不能简单接受,而应当逐笔核对、逐项排除、逐层论证。

本案从一百三十余万元调整为五十余万元,并不是单纯“谈下来”的结果,而是建立在证据审查和法律评价基础上的结果。只有先把金额降下来,把责任范围讲清楚,后续的认罪认罚、自首、退赃、缓刑意见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

对类似案件的当事人而言,本案具有较强参考意义。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商业贿赂等案件时,应当尽早梳理以下材料:劳动合同、岗位说明、部门架构、审批流程、合同流转记录、付款审批记录、聊天记录、业务邮件、公司制度、证人证言以及资金往来明细。辩护不是简单否认事实,而是要让办案机关看到事实的全貌。

一个有效的辩护方案,应当同时回答三个问题:第一,被告人到底做了什么;第二,被告人到底能决定什么;第三,哪些金额能够真正归责于被告人。只有这三个问题回答清楚,案件才可能从粗略的指控逻辑中回到准确的法律评价中。

本案最终取得缓刑结果,关键不在于单一情节,而在于辩护人围绕决定权、金额和量刑情节形成了完整闭环。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而言,只要职务权限仍有辨析空间,涉案金额仍有核减空间,行为作用仍有区分空间,辩护就不应轻易放弃。

七、阶段性辩护复盘

阶段

控方立场

辩方策略

证据对抗

侦查阶段

起诉意见书认定收取好处费一百三十余万元,认为其利用广告投放岗位便利收取外部合作方好处费

初步判断案件不能只围绕退赃认罪处理,应重点审查职务权限和金额依据

审查岗位职责、外部合作流程、资金记录、证人证言,判断是否存在金额扩大认定问题

审查起诉阶段

起诉书指控金额调整为五十二万余元,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围绕被告人并非最终决策人、相关事项需经上级和公司流程确认、部分金额不能当然归责于被告人进行沟通

结合劳动合同、公司材料、星图平台数据、对接情况表、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材料,提出金额核减及从轻处罚意见

庭审阶段

公诉机关指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强调收款事实和职务便利

在认罪认罚基础上,强调自首、退赃、金额已调整、主观恶性较低、再犯风险较小,争取适用缓刑

结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退缴款项、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金额调整过程,论证缓刑适用基础

八、判决书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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