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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员工“接私活”被控职务侵占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解文清律师为其辩护,获相对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6-04-08 09:51:57 浏览:2549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30号

员工“接私活”被控职务侵占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解文清律师为其辩护,获相对不起诉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职务侵占罪

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获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亮点:

本案最终争取不起诉,关键不在于“金额低”,而在于准确识别职务侵占罪的评价对象,明确工资、工作时间本身不能当然作为职务侵占的侵占数额计算对象。

案件焦点:

“接私活”型案件中,公司支付的工资、补贴及工作时间,能否直接折算为职务侵占数额;以及当事人参与范围是否仅限个别项目、是否实际取得第三方业务对价、是否属于从犯

封面语:

不是所有“公司损失”,都能直接进入刑法评价;在“接私活”型职务侵占案件中,先分清工资是不是侵占对象,往往比单纯盯着金额更重要。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嫌疑人:

沈某某,男性,公司项目经理岗位人员。案发前系某咨询公司员工。

被害单位:

某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办案机关:

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侦查,上海市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2. 关键时间轴

2024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025年5月30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围绕工资属性、侵占对象、责任范围及从犯地位提交法律意见;

最终,黄浦区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3. 案件基本事实

根据不起诉决定书记载,涉案期间,上级人员利用项目管理便利,将公司员工指派至公司外项目提供劳务,并安排由当事人作为项目经理具体操作实施。办案机关据此认为,公司损失了劳务资源及里程津贴,并以职务侵占罪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的核心并不在于简单主张数额较小,而在于进一步追问:公司主张的损失中,哪些部分依法可以被评价为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财物”,哪些部分其实只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工资成本、管理成本或内部资源支出,不能直接转化为刑法意义上的侵占数额。

三、办案过程

案件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首先围绕“接私活”型职务侵占案件的常见争点,对当事人进行多次会见和沟通,重点核实其在涉案项目中的具体角色、是否参与项目承接、是否参与客户洽谈、是否掌握合同签订与结算信息、是否直接取得第三方项目对价,以及其与上级人员之间的指令关系和服从关系。通过反复梳理事实,逐步明确当事人在整个事项中主要系执行层面的配合者,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和从属性。

在事实梳理基础上,辩护团队进一步组织内部讨论,对案件进行了两层切分。第一层是定性边界的切分,即公司主张的“损失”是否当然等于职务侵占金额;第二层是责任范围的切分,即即便存在可评价的侵占行为,当事人的责任是否也应严格限定于其实际参与的个别项目,而不能被泛化计算。围绕这两层逻辑,辩护团队形成了较完整的审查起诉阶段意见。

与办案机关沟通时,辩护重点并没有停留在“请求从轻”这一层面,而是首先回到犯罪对象本身:工资属于劳动合同项下的正常支付,其取得基础是劳动关系,而非某一具体项目成果,因此不能当然作为职务侵占对象纳入数额。其次,劳务、服务本身不是财物,真正可能成为刑法评价对象的,通常是依托单位资源所形成、且本应归单位享有的业务对价。再次,从涉案事实看,当事人并未参与项目承接、客户洽谈、合同签订和资金分配,未直接掌控资金流向,作用明显次要。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还特别强调,本案不能把劳动关系中的内部管理问题、绩效问题甚至资源占用问题,未经区分就直接推进为刑法意义上的侵占行为。检察机关最终在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地位、认罪认罚、赔偿及谅解等因素后,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思路

本案的辩护思路,核心不在于抽象地主张“金额不高”,而在于把“接私活”型职务侵占案件中最容易被混淆的三个层次彻底分开。

第一,必须先分清工资与业务对价。

本案中,办案机关和被害单位在前期认定时,将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劳务资源和相关津贴纳入了损失统计。但从刑法评价对象来看,这样的处理并不能当然成立。工资的取得基础,是员工与公司之间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只要劳动关系存续,公司支付工资本身就是其法定义务的一部分。工资并不是某一个单项项目“完成后才取得”的对价,也不是公司“本应继续占有”的现存财物。员工领取工资,是基于劳动关系实现其劳动权利,而不是把本属于公司的财物非法转为自己占有。

如果把工资直接算成侵占数额,实质上就是把劳动关系中的履职不足、怠工、绩效不达标等问题,一步推进为刑事上的非法占有。这种逻辑会模糊劳动纠纷、内部管理责任与刑事犯罪之间的边界,也会导致刑法评价前置失准。因此,本案首先要做的,不是直接围绕“总金额”讨价还价,而是把哪些数字根本不该进入刑法评价范围先切出去。

第二,必须明确“服务不是财物,对价才可能是财物”。

“接私活”型案件的实务难点,往往在于公司会把员工提供的劳务、占用的时间、使用的内部资源都视作一种被“侵占”的对象。但从学理和检察实务研究来看,劳动本身不能像货物一样被占有、转移,劳务和服务本身并不是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财物”;真正可能被评价为单位财物的,是依托单位业务体系、人力资源和职务身份形成的项目对价,亦即本应归单位取得的确定收益。

也就是说,在这类案件里,应当严格区分“成本支出”和“收益对价”。公司支付出去的工资,是成本;第三方项目本应归公司取得的业务收入,才可能是收益。前者不能当然算作侵占对象,后者才是需要重点识别和判断的范围。正因为有这一层区分,本案才有必要把审查焦点从“公司总共损失了多少”拉回到“哪些损失真正具有刑法意义”。

第三,必须压缩当事人的责任范围。

本案中,当事人并非项目发起者、决策者,也未参与项目立项、客户谈判、合同签订、第三方结算或资金分配。从案件材料与辩护核实情况看,其更多是接受上级安排,在个别项目中从事执行性工作。也正因此,其责任基础不能被泛化,更不能将其他项目、其他人员的行为和结果一并归入其名下评价。

共同犯罪评价上,这一点尤为关键。许多案件里,当事人一旦出现在项目链条中,就容易被整体纳入“共同侵占”的框架,但刑法上的共同犯罪评价必须建立在具体意思联络、具体行为分工和具体利益归属基础之上,而不能因为“参与过某个环节”就无限外扩责任范围。本案辩护正是沿着这一思路,将当事人的角色限定为执行层面的次要参与者,突出其从犯地位、作用有限、未掌控收益、未主导流程等特征。

第四,辩护并非单纯对抗,而是帮助案件回到准确的法律位置。

本案最终获得不起诉,当然与当事人认罪认罚、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有关,但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前提,仍然是对犯罪对象和责任边界的重新识别。如果工资、劳务、工作时间一概被纳入侵占数额,案件评价基础就会发生明显偏移;如果把当事人责任泛化到全部项目和全部损失,案件结论也会失衡。辩护工作的意义,就在于把这些原本容易被混同的问题一项一项拆开,让办案机关看到案件中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争点。

五、办案结果

经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检察机关最终综合案件情节、从犯地位、认罪认罚、退赔及谅解等因素,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六、办案心得

“接私活”型职务侵占案件,表面上看往往是一个“公司受损—员工参与—形成金额”的简单结构,但真正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决定案件走向的,常常不是表面数字,而是数字背后的法律属性。

我自己在办理这类案件时,越来越深的感受是:很多案件不是没有辩点,而是辩点被“总损失金额”掩盖了。公司做审计、做内部核查时,往往是站在经营管理视角,将工资、补贴、差旅、资源占用、项目机会损失等一并纳入“损失”。这种统计方式在内部管理上未必没有意义,但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就必须重新审视:这些内容里,哪些是劳动关系中的成本支出,哪些是管理失当造成的后果,哪些才真正可能对应刑法上的“本单位财物”。

本案给我的一个很深体会,就是刑法评价一定要守住边界。工资不是因为“看起来让公司吃亏了”,就自动变成侵占对象;工作时间也不是因为“被挪用了”,就可以直接折算成刑法金额。劳动法解决的是给付义务与履职关系,刑法处理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两者之间不能随意跳跃。这个边界守不住,刑法就会不断侵入本应由劳动管理和民事机制处理的领域。

第二个体会,是这类案件中一定要把“劳务”与“对价”区分开。实践中很多人容易把“利用公司资源提供了服务”直接理解成“侵占了公司财物”,但如果不去细究服务本身能否成为财物,就很容易在定性上走得过快。学理上、实务上越来越清楚的认识是:劳动和服务本身不是被占有的对象,真正要看的是由此形成的、应归单位所有的业务对价。这个区分,看起来抽象,但一旦落到具体案件上,往往就会直接改变案件金额和案件评价结构。

第三个体会,是辩护要尽量避免“夸大律师作用”的叙事。一个案件最后不起诉,不是律师单方面“打赢了”,更不是简单靠技巧把事情做轻了。律师能做的,是把案件里真正值得办案机关重视的问题讲清楚,把被混在一起的事实和法律评价拆开,把当事人的真实地位和责任范围呈现出来。至于最终是否采纳、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本质上仍然依赖于检察官能否依法、客观、公正地把案件看明白。对刑事辩护来说,最好的结果不是“包装出一个神奇逆转”,而是让案件回到它本来应有的位置上。

本案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再次提醒我:在审查起诉阶段,真正有价值的辩护,往往不是泛泛说“情节轻微”“请求从轻”,而是找出那个足以影响案件根基的核心争点。对这类案件来说,这个争点恰恰就是:工资能不能算,劳务能不能算,真正的侵占对象到底是什么。只要这个问题没有被认真回答,案件就还没有被真正审清。

七、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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