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57号
杨某涉嫌一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解文清律师为其辩护,获
(机关量刑建议四年八个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
结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人民币六万元。公诉机关原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法院未采纳实刑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亮点:
- 被告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仍通过庭审辩护成功争取缓刑;
- 涉案金额277万余元,通过严格区分"后台销售数据"与"诈骗金额",将已查证被害人损失锁定在8万余元,有效压缩了量刑基数;
- 成功论证保健品电销案件与典型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实质区别,避免"电诈标签化"导致量刑失衡;
- 将公司整体销售数据拆解为个人责任,明确普通一线销售人员的地位。
案件焦点:
- 产品真实存在、非假药劣药,但因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承诺,是否仍构成诈骗罪?
- 保健品电销案件容易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评价体系,如何区别于典型境外电诈案件?
- 后台销售数据能否当然等同于个人诈骗金额?已查证被害人金额与后台统计金额存在巨大差距时,如何认定犯罪数额?
封面语:产品不是假药,为什么仍被认定为诈骗?—— 一起男性健康产品"类电诈"案件的缓刑辩护
二、案情简介
- 当事人信息
嫌疑人/被告人:杨某,涉案公司商务部销售人员(已脱敏处理)
被害人:多名通过网络平台引流后购买保健品的男性客户(已脱敏处理)
办案机关:某市公安局某分局 / 某区人民检察院 / 某区人民法院(已脱敏处理)
- 关键时间轴
案发 →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刑拘 → 移送审查起诉 → 提起公诉(量刑建议四年八个月)→ 开庭审理 → 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注:具体日期已脱敏处理)
- 案件基本事实
涉案公司主要通过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引流男性客户,由业务员添加客户微信后,冒充"专业男性健康调理团队",围绕"阳痿""早泄"等男性健康问题与客户沟通,通过虚假诊断、虚假承诺疗效等方式推销保健品套餐。客户购买第一单产品后,后续人员又以"经络堵塞""吸收不好""体质特殊"等话术解释产品无效原因,诱导客户继续购买高价产品套餐。
杨某系该公司商务部销售人员,负责前端客户开发与首单成交。经公安机关调取后台数据统计,杨某个人名下销售金额为277万余元,已查证落地被害人被骗金额8万余元,个人违法所得27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的量刑建议。
三、办案过程
- 接受委托后,及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杨某,全面了解案情。重点围绕其岗位职责、入职时间、话术来源、佣金结构、是否接触后端二次销售、是否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等核心事实进行详细询问,固定其"末端销售人员"的身份定位。
- 组织团队成员对案件进行专题讨论,重点研究电信网络诈骗的认定标准与本案事实的匹配度,分析后台数据作为诈骗金额认定依据的证据效力,梳理同类保健品电销案件的裁判趋势。
- 在侦查阶段,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关注后台数据提取的完整性和客观性,提醒侦查机关注意区分销售金额与诈骗金额、注意核查退款退货订单情况。
- 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围绕从犯认定、金额计算方式、案件与典型境外电诈的性质区别等问题展开论证,争取降低量刑建议。
- 在庭审阶段,围绕后台数据证明力、个人责任范围、社会危险性评估等核心问题展开充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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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
控方立场 |
辩方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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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 |
以诈骗罪立案,认定涉案金额277万余元;调取后台订单数据、销售报表、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 |
及时介入会见,了解案件基本事实;指导杨某如实供述;固定其岗位层级、话术来源、入职时间等关键从犯事实;关注后台数据提取范围及退款订单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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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 |
认定构成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27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提出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的量刑建议 |
提交书面辩护意见:①论证从犯地位;②质疑后台数据不能当然等同于诈骗金额,已查证被害人金额仅8万余元;③区分本案与典型境外电诈的性质差异;④强调杨某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等于不认罪悔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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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阶段 |
坚持电诈定性;重点举证后台销售数据(277万余元)、话术内容、公司组织架构与运营模式 |
围绕四个核心维度展开辩护:①从犯地位(非管理者、非话术制定者、非资金控制者);②金额认定标准(区分销售金额与诈骗金额、公司业绩与个人责任);③案件性质区分(区别于典型境外电诈);④社会危险性与缓刑适用条件 |
证据对抗要点:
侦查阶段:梳理后台数据与个人销售的对应关系,关注订单退款、退货、拒收等未被剔除的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对比已查证被害人金额(8万余元)与后台统计金额(277万余元)的巨大差距,质疑将"销售业绩"直接等同于"诈骗金额"的证据链完整性。
庭审阶段:通过逐一分析"销售金额≠订单金额≠收款金额≠诈骗金额"的逻辑链条,结合从犯、坦白、退赃等法定从宽情节,构建完整的量刑辩护体系。
四、办案思路
本案辩护的核心难点在于:案件形式上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的构成要件(利用抖音、微信等网络通信工具实施欺骗行为),涉案金额高达277万余元,且被告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这种不利局面下,辩护策略必须跳出"有罪无罪"的二元争论,转向更精细化的"量刑辩护"和"责任范围辩护"。具体思路如下:
(一)承认诈骗定性,但精准区分案件类型
本案中,产品本身虽非假药、劣药,但销售人员虚构"专业男性健康调理团队"身份、进行虚假诊断、承诺明确疗效,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辩护策略不是简单否认犯罪,而是将论证重点放在"本案属于何种类型的诈骗"以及"被告人在中处于何种地位"。
近年来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典型电信网络诈骗(境外窝点、杀猪盘、刷单返利、冒充公检法等),通常具有犯罪集团隐匿境外、身份高度虚假、资金快速分流、赃款难以追回等特征。而本案公司具有境内注册、固定办公场所、工商登记、员工社保、纳税记录、真实产品采购与物流发货、售后客服与退款机制等"真实经营外观"。这些事实虽不否定诈骗罪的成立,但足以说明其主观恶性、组织隐蔽性、社会危害性与典型境外电诈存在实质区别。
(二)严格区分"后台数据"与"个人诈骗金额"
这是本案辩护的第二个核心维度。公安机关通过调取后台订单系统、销售报表、CRM数据统计出杨某名下销售金额277万余元,但已查证落地被害人被骗金额仅为8万余元。两者之间的巨大差距本身就说明:后台销售数据不等于诈骗犯罪金额。
辩护中重点提出以下审查要点:①后台订单是否已剔除退款、退货、取消订单、拒收订单;②客户是否实际付款、付款金额与订单金额是否一致;③是否存在客户复购、主动购买、正常售后等不涉及诈骗的情形;④所有订单是否均与杨某在职期间、个人销售行为对应;⑤审计报告是否仅对公安机关提供的数据进行汇总,未对每笔交易实质审查。
刑事案件中的金额认定,不能因为案件被贴上"电信网络诈骗"标签就降低证明标准。后台数据可以作为重要证据,但不能当然替代被害人陈述、交易记录、聊天内容和具体欺骗行为之间的逐一对应关系。
(三)将"公司整体责任"拆解为"个人责任"
在公司化运作的保健品电销案件中,普通一线销售人员最容易被"公司整体销售金额"裹挟。辩护必须将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门主管、话术制定者、财务人员严格区分。
围绕以下六个维度展开个人责任论证:①杨某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不决定产品来源、定价、销售模式、退款规则;②杨某不参与话术设计,仅按公司统一话术执行;③杨某作为普通销售人员,对产品真实功效的认知不能等同于公司高层;④杨某只负责首单成交,不接触后端高价套餐二次销售;⑤杨某仅领取工资提成,不控制公司收款账户,不决定资金流向;⑥杨某愿意退赃退赔、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和缓刑适用基础。
(四)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等于不能争取缓刑
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虽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庭审中明确表示认罪悔罪,愿意退赔并缴纳罚金。是否签署具结书不是判断悔罪表现的唯一标准。辩护围绕其"稳定供述+当庭认罪+积极退赔"的客观表现,论证其具备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最终法院在未完全采纳公诉机关实刑建议的情况下对杨某适用缓刑,印证了这一辩护路径的有效性。
五、办案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同时采纳辩护人关于杨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等辩护意见,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公诉机关原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实刑),法院未采纳。
六、办案心得
回顾本案,以下几点体会尤为深刻:
第一,保健品电销案件的辩护,不能只纠结"产品是不是假的"。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认为"产品是真的、不是假药劣药"就不构成犯罪。但诈骗罪审查的核心不是"东西假不假",而是"话术骗不骗"——客户是否因为相信了虚假的身份、虚假的诊断、虚假的疗效承诺而付款。产品真实只能排除药品犯罪,不能排除诈骗罪。辩护要帮助当事人和家属准确理解案件定性,避免在错误的方向上浪费辩护资源。
第二,"电诈"标签不等于放弃金额审查。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金额认定方式与普通诈骗不同——侦查机关往往依据后台数据、审计报告直接认定涉案金额,而非逐名被害人、逐笔转账、逐项核实。这恰恰是辩护必须抓住的关键点:不能简单接受"后台销售数据=诈骗金额"的等式。本案中277万余元的后台数据与8万余元的已查证被害人金额之间的巨大差距,有力地说明了严格证据审查的必要性。辩护人要敢于在金额问题上较真——退款退了吗?退货扣了吗?拒收算了吗?复购是诈骗吗?
第三,保健品电销案件应当与典型境外电诈区别处理。
讲究罪责刑相适应。具有真实产品、真实办公场所、真实社保纳税、真实物流发货、真实退款机制的境内保健品电销案件,其主观恶性、组织隐蔽性、资金不可追回性、社会危害性,与境外诈骗集团存在本质区别。辩护要勇于跳出"电诈"二字的标签效应,引导司法机关对案件类型和个人责任作出准确区分。
第四,普通销售人员的责任范围必须严格限定。
在保健品电销案件中,刑事责任必须落实到个人。一线销售人员不是老板、不是主管、不是话术制定者、不是资金控制者。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只能限于其个人实施的、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诈骗行为。不能因为公司整体业绩巨大,就将末端销售人员等同于诈骗集团核心成员。这种区分,既是罪责自负原则的要求,也是辩护人的核心使命。
第五,认罪认罚具结书不是缓刑的唯一通行证。
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实会增加争取缓刑的难度,但不是没有空间。关键要看被告人在全过程中是否如实供述、是否当庭认罪、是否愿意退赔。杨某案的判决结果说明:只要被告人在事实上认罪悔罪、积极退赔,辩护仍然有充分的论证空间去争取缓刑。
第六,此类案件对当事人和家属的几点提醒。
如果你或家人涉及保健品类诈骗案件:①不要只纠结"产品是不是假的",要正视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虚假承诺问题;②尽早委托专业介入,越早介入,越有利于固定从犯地位、岗位层级等关键事实;③积极配合退赃退赔,这是争取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的重要基础;④不要因为案件被贴上"电诈"标签就放弃,要看案件本身的类型、被告人的层级、金额的证据基础。
七、判决书(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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