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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解文清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6-07-23 18:46:36 浏览:168次 案例二维码

杨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解文清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结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亮点:
1. 销售金额高达107万余元,仍成功争取缓刑;
2. 精准区分真包拆改材料与假冒配件,避免对全部商品作同质化认定;
3. 从商品构成、商标标识来源、主观明知、销售数额、共同犯罪作用五条线构建辩护体系。

案件焦点:
1. 使用正品LV包拆解材料重新制作的商品,是否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 经营者是否主观“明知”所售拆改商品属于假冒商品?
3. 微信、支付宝账户流水能否直接等同于销售金额?

封面语:一个正品LV包拆成两个小包出售——原材料虽真,为何仍被定罪?本案揭示了奢侈品拆改行业的刑事红线,也展示了精细化辩护如何为经营者争取到缓刑空间。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 嫌疑人/被告人:杨某,二手奢侈品行业经营者,通过微信从事奢侈品销售;同案人Y某,与X某共同经营
  • 被害人/权利人:lv
  • 办案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信息待补充)
  1. 关键时间轴

A[案发:杨某等人长期通过微信销售LV拆改包袋、手镯等商品] --> C[移送审查起诉] C --> D[退侦补充证据] D --> E[起诉书指控:杨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实际销售金额107万余元,待销售金额12万余元] E --> F[庭审争议焦点:拆改商品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主观明知如何认定;销售金额是否准确]

  1. 案件基本事实

杨某与他人共同经营二手奢侈品销售业务,主要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商品信息、与客户沟通并完成交易。在经营过程中,二人除销售正品二手奢侈品外,还向他人订制或购买带有“LV”注册商标标识的拆改包袋、手镯等商品。所谓“拆改包”,是指从他人处收购正品LV品牌大包后,将原包的皮料、帆布、五金等部件拆解,再使用部分原包材料重新制作成尺寸更小、款式不同的包袋、卡包、钥匙扣、手镯或其他饰品。这些拆改商品继续突出使用“LV”注册商标标识(部分来源于原包自带,部分为后期添加),通过微信朋友圈以品牌商品的名义加价销售。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住处处查扣大量拆改成品及半成品。经审计,二人实际销售拆改商品金额合计107万余元,现场扣押待销售商品货值金额12万余元。商标权利人出具鉴别意见,认定涉案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公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三、办案过程

  1. 及时多次与被告人X某沟通案情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杨某,详细了解其经营模式、进货渠道、商品来源及销售方式。通过多次会见,核实了以下关键事实:杨某确有收购正品LV包的记录,拆改加工由上游人员完成,杨某在销售时部分情况下告知了消费者商品为“改造款”或“非专柜款”。同时,辩护人向杨某详细解释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构成要件,指导其如实供述、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2. 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鉴于本案涉及奢侈品拆改行业的新型法律问题,辩护人组织团队成员进行了多次专题研讨。讨论重点包括:真包材料拆改后的商品是否必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权利人的鉴别意见能否涵盖材料的真伪判断;拆改包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混合经营模式下销售金额的精细化核减路径。团队成员分工协作,分别从商标法、刑法、证据法及行业实践角度进行了全面研究。

    3. 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向侦查机关提交了杨某购买正品LV包的凭证、部分消费者知悉商品为改造款的聊天记录等证据,申请对涉案商品进行分类检验,区分原包材料、拆改成品和非原装配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与公诉人就案件定性、销售金额认定、主观明知推定等问题进行了多轮沟通,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及类案检索报告。

| 阶段 | 控方立场 | 辩方策略 | 证据对抗 |
| 侦查阶段 | 认为涉案商品均系假冒LV注册商标的商品,杨某等人明知而销售 | 提交正品原包购买凭证,申请区分原包材料与后期添加配件;提出杨某主观上认为“真包材料即非假货” | 提供原包购买记录、部分消费者知情聊天记录,质疑“全部商品一概认定为假冒”的合理性 |
| 审查起诉 | 起诉书指控杨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07万余元,待销售金额12万余元 | 从“商品构成、商标标识来源、主观明知、销售数额、共同犯罪作用”五条线构建辩护体系;对销售金额提出逐笔核减意见 | 提交商品分类清单,区分原包材料制品与纯假冒配件商品;申请对微信流水核减正品销售、退款及私人转账 |
| 庭审阶段 | 公诉人重点举证商标权利人鉴别意见、微信销售记录及审计报告,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重点论证:①拆改商品与纯假冒商品在性质上存在差异;②X某不具有销售假冒商品的明确故意;③销售金额中应扣除正品交易和私人转账;④X某与Y某作用不同 | 对审计报告提出质证意见:指出多笔交易无对应商品、部分为正品二手交易、存在退款未扣除等问题 |

四、办案思路

本案的辩护核心在于:不能将奢侈品拆改案件简单等同于传统的“整包造假”案件处理,而应当在承认部分材料来源于正品这一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从商品构成、商标标识、主观明知、销售数额及共同犯罪作用五个维度进行精细化辩护。
一、商品构成:拆改商品不能与纯假冒商品同质化处理
辩护人首先主张,涉案商品应当进行分类审查,而非一概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具体而言,应当区分以下类别:第一类,原封未拆的正品二手包——这部分商品不涉及任何假冒问题,相关销售金额应当从指控金额中直接剔除;第二类,全部使用正品原包拆解材料制作的改造商品——该类商品的原材料来源真实,其是否构成“假冒商品”本身存在法律争议;第三类,正品原包材料与非原装配件(如后期采购的拉链、五金、内衬)混合制作的商品——该类商品需要逐项审查非原装配件的性质和来源;第四类,完全使用假冒材料制作的商品——该类商品属于典型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商品分类清单,并附上原包购买凭证、拆解记录、配件采购记录等证据。辩护人指出,权利人的鉴别意见是对商品整体是否属于品牌方生产作出的判断,但未对商品中各部分材料的真伪进行逐项检验。在第二类、第三类商品中,至少部分原材料确实来源于正品,这一事实应当在定罪量刑时得到体现。
二、商标标识来源:区分原包自带与后期添加
涉案拆改商品上的“LV”商标标识来源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直接使用原包自带的商标标识(如原包帆布上的印花);二是后期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并添加的商标标识。
辩护人认为,第一种情形下,商标标识本身来源于正品,杨某并未“伪造”或“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更接近于对正品商品的“改造”或“再加工”,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假冒”。第二种情形下,如果后期添加的商标标识确系假冒,则应对该部分商品单独评价。
辩护人解文清律师据此主张,司法机关应当对涉案商品上的商标标识进行逐一甄别,区分原包自带标识与后期添加标识,并据此分别认定各商品的法律性质,而非以权利人一句“整体系假冒”的结论涵盖所有涉案商品。
三、主观明知:杨某是否明知商品系刑法意义上的假冒商品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辩护人解文清律师承认,杨某确实知道商品经过拆改、并非品牌方原厂生产,但“知道经过拆改”与“明知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之间存在差距。
辩护人从以下角度论证X某的主观认知状态:
第一,杨某在销售时部分告知了消费者商品为“改造款”“非专柜款”“手工改制品”,这与将商品包装成品牌官方款式、向消费者谎称为专柜正品的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第二,杨某确实花费较高价格收购正品LV包作为原材料,其成本投入与“明知是假货而低价购入”的典型行为模式不同;
第三,二手奢侈品拆改行业长期存在,部分从业者确实认为使用正品材料即不构成售假,杨某的主观认知受到行业普遍观念的影响。
辩护人同时指出,即使法庭最终认定杨某构成犯罪,上述主观认知状态的特殊性也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销售金额:精细核减每一笔存疑交易
本案指控的销售金额107万余元,直接决定了量刑档次(销售金额超过25万元即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销售金额的精准核减是量刑辩护的关键。
辩护人对审计报告进行了逐笔审查,提出以下核减意见:
1. 正品二手包销售收入——杨某同时经营正品二手奢侈品和拆改商品,账户流水中包含大量正品交易,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2. 消费者退款、退货及取消订单——审计报告未充分扣除已退款交易的金额;
3. 私人转账及非经营性收入——夫妻、亲友之间的转账不应计入经营收入;
4. 重复统计——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之间的内部转账可能被重复计算;
5. 无法对应具体商品的交易——部分流水缺乏对应的聊天记录或商品信息,不应径行认定为犯罪金额。
辩护人提交了详细的交易比对表,将每一笔存疑交易标注出来,申请法庭逐笔核查,最大程度降低认定的销售金额。
五、共同犯罪作用:区分杨某与他人的参与程度
杨某与系共同经营关系,二人共用一个微信号、共同租赁工作室,但辩护人主张二人的具体作用存在差异。辩护人从以下维度进行区分:他人主要负责客户沟通和销售,杨某主要负责联系上游拆改人员和进货。辩护人指出,即使二人均构成犯罪,也应在量刑时根据各自的实际参与程度、获利情况和悔罪表现分别评价,不能因共同经营关系而当然认定二人作用完全相同。

五、办案结果

法院认定杨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实际销售金额107万余元,待销售金额12万余元。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建议适用缓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本案在销售金额远超“数额巨大”标准的情况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

六、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奢侈品拆改行业涉刑案件。通过办理此案,辩护人对类案的辩护策略有以下几点深切体会:
第一,不能简单套用传统“假包”案件的辩护思路。
传统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中,商品从里到外均为假冒材料,辩护空间主要集中于主观明知和销售金额。但拆改包案件存在“真材料+非原装配件”的混合形态,辩护人必须主动引导司法机关关注商品本身的构成——哪些是正品原包材料,哪些是后期添加的配件,哪些商标标识是原包自带,哪些是重新制作。只有把商品的“成分”拆解清楚,才能在定罪和量刑上争取差异化处理。
第二,销售金额的精细核减是量刑辩护的生命线。
本案销售金额107万余元,远超“数额巨大”的25万元标准。如果不做精细核减,当事人的基准刑期将可能接近七年。辩护人投入大量精力逐笔核对微信、支付宝流水,区分正品交易与拆改商品交易、排除退款和私人转账、匹配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这项工作虽然繁琐,但在混合经营案件中,往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获得缓刑。
第三,主观明知的辩护不能走极端。
在这类案件中,完全否认主观明知通常难以成立——经营者长期从事奢侈品行业,对品牌认知度高,且商品确实非品牌方生产。但辩护人可以论证“明知”的程度和性质:基于“真包材料=非假货”的行业认知,与明知是纯假冒商品而恶意销售,在主观恶性上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即使不影响定罪,也应当在量刑、缓刑适用上得到体现。
第四,认罪认罚与量刑协商的时机很关键。
本案的结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是在认罪认罚框架下达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开始与公诉人沟通量刑方案,包括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的金额和时间节点,为庭审阶段的量刑协商奠定了基础。对于事实和证据相对完整的案件,与其在庭审中做无罪辩护(成功率较低),不如在认罪认罚的框架下争取最优量刑方案。
第五,类案中的行业特殊性必须转化为法律语言。
奢侈品拆改行业有其特殊的商业模式和行业认知,但这些“行业常识”不会自动进入司法官的视野。辩护人的工作,就是将这些行业经营模式转化为司法机关能够审查的事实和证据:提供原包购买记录证明材料来源,整理消费者聊天记录证明销售告知情况,制作商品分类清单帮助法庭理解商品构成,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展示同类案件的处理尺度。只有完成这一“翻译”工作,行业特殊性才能成为有效的辩护武器。
第六,缓刑争取需要全方位量刑辩护。
本案能够适用缓刑,除了销售金额核减和主观明知论证外,还与以下因素密切相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预缴部分罚金、此前无犯罪记录、具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同步推进了退缴方案设计、罚金预缴、社会危险性评估等多项工作,为法院适用缓刑创造了充分条件。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缓刑的争取需要早启动、全方位、多维度推进。

七、判决书(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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