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五年量刑,经李松涛律师辩护,改判为三年六个月
案例罪名:
组织卖淫罪(罪轻辩护 · 认定 · 从宽量刑——公诉机关五年量刑建议改判为三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Z某受聘担任某酒店沐足中心经理,负责该中心的日常运营管理。随后,公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对Z某提起公诉,指控其伙同他人,组织多名女子在沐足中心内从事“手淫”“口交”等有偿性服务,并认为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修正)》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建议量刑五年,一旦指控成立,Z某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办案过程:
本案由辩护律师团队李松涛律师担任Z某辩护人,自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至一审终结,主要工作节点如下:
- 接受委托、全面阅卷,梳理全案证据体系,明确指控逻辑与薄弱环节。
- 整理并向办案机关提交证据清单,证实Z某并非场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仅为受雇从事日常管理的人员。
- 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提出本案不宜定性组织卖淫罪、即便认定亦应认定为并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
- 一审阶段撰写并提交《质证意见》《一审辩护词》,围绕定性、地位与作用、量刑情节系统展开论证。
- 一审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辩护取得实质性从轻、减轻效果。
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后,辩护团队经研究认为,本案在法律定性与事实认定上均存在重大辩护空间。为最大限度维护Z某合法权益,团队制定了“定性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的多维立体方案,层层递进,构建了严密的防御体系。
一、精准定性:从法理根基动摇指控
辩护的首要突破口,在于对“卖淫”行为的刑法定义进行精准界定。辩护人提出,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石,对“卖淫”的解释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能随意作扩大解释。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手淫”“口交”等行为方式,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未被明确界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参照部分地方司法机关的实践观点及相关学理讨论,此类行为不应纳入组织卖淫罪的规制范畴,而应归于行政违法。辩护人据此主张,Z某的行为即便属实,也仅构成行政违法,不应上升为刑事责任,从根本上动摇了指控的入罪基础;即便认定为刑事犯罪,Z某亦非卖淫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其行为更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二、层层递进:构建三层防御体系
为确保辩护效果,辩护团队在策略上准备了周密的防御体系,以应对法庭可能作出的不同认定:
- 其一,定性之辩:主张Z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即便入罪,亦应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
- 其二,从犯之辩:若法庭认定组织卖淫罪成立,则全力论证Z某的从犯地位——Z某系受雇打工,不持有场所股份,不参与核心决策与利润分配,在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给予从宽处罚。
- 其三,量刑之辩:全面挖掘并锁定对Z某有利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为争取最轻判决做好准备。
三、据理力争:锁定“自动投案”与认罪认罚情节
在量刑情节的认定上,针对公诉机关对Z某是否构成自首的异议,辩护律师进行了精准有力的论证。辩护人指出,Z某系主动到案,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形式要件;在“如实供述”的认定上,辩护人强调,Z某对自身行为性质的辩解(即“我不认为是犯罪”)属于对法律认识的错误,并不影响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如实交代,法律认知错误不能成为否定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的理由。同时,辩护人也积极推动Z某认罪认罚,进一步巩固了从宽处理的依据。
(事实说明:一审法院在判决中确认Z某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并结合认罪认罚予以从宽,但未将辩护人提出的“自首”定性意见作为正式认定;上述辩护努力共同促成了刑期的大幅下降。)
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在认定Z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同时,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自动投案”及“认罪认罚”的核心辩护意见,认定Z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并结合自动投案、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对Z某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相较于组织卖淫罪五年以上的法定起点及公诉机关五年的量刑建议,本案实现了大幅轻判,辩护工作取得显著实效。
心得体会:
- 定性辩护与量刑辩护要分层准备。本案法院虽未采纳“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及“自首”的辩护意见,但采纳了从犯与自动投案、认罪认罚情节,最终实现刑期大幅下降——说明即便核心定性未被全部接受,动摇了法官的内心,让其产生轻判以了结案件的念头,扎实的罪轻与量刑辩护仍能兑现“轻判”成果。
- 类案检索是有力武器。辩护词援引多地同类判决,以“同案同判”强化从犯认定的合理性,提升说服力度。
- 阅卷要细,证据清单要早。通过及时提交合作协议等证据,锁定“Z某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这一核心事实,为从犯辩护奠定坚实基础。
- 对“手淫”“口交”等边缘性行为的刑法定性,应持续关注司法新动向,适时提出罪刑法定与刑法谦抑的辩护观点,争取更优辩护空间。
- 程序节点要卡准。从委托、阅卷、提交法律意见书、质证到开庭,全程留痕,既体现专业尽责,也为当事人建立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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