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而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惩处,有利于震慑这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而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惩处,有利于震慑这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而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惩处,有利于震慑这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首先,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应构成犯罪。协助行为从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是其他犯罪,则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其次,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帐人员等等。司法实践中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即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时,一定要注意将其与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相区别。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主犯相比都是次要、从属的地位。但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具体参与实施了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只是参与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直接造成的危害等比主犯轻;而帮助犯是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即协助组织卖淫的人员是指没有具体参与实施上述行为而只是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物质上的、体力上的或者精神上帮助的行为人员,如充当爪牙、望风放哨等行为就是典型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与之不同的是,组织卖淫罪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那些遵照首要分子或其他主犯的组织、策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实行行为但危害相对较轻的人员,比如组织卖淫集团中实施“拉皮条”、网罗卖淫人员等行为,但次数较少、危害较轻的人员就属于从犯。对于组织卖淫犯罪中的从犯,由于法律并没有将之单独规定为一罪,因此应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很多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协助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中,除组织者以外,其他成员非常复杂,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有时很难掌握。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协助组织卖淫罪与非罪的界限:(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受他人蒙骗,根本不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则不能构成犯罪。(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充当打手、保镖等。则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例如为组织卖淫者充当杂役,提供个人生活服务,危害不大,不应视为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刑法第358条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规定了单独的法定刑,原因在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在组织卖淫罪中的常态化。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是任意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并没有规定组织卖淫罪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为成立条件,所以从理论上讲,一个人完全可以实施此罪,如果多人共同组织卖淫并构成犯罪,显然是任意的共同犯罪。但实际中,组织卖淫行为涉及对内管理、对外“经营”各种复杂的人、财、物等方面的关系,行为人不但要有效控制卖淫者,还要与嫖娼者打交道;不仅要时时注意逃避依法查处,更要面对来自黑恶势力的滋扰。犯罪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组织卖淫罪通常很难由一个人实施,行为人往往需要合作者或协助者才能顺利“开张营业”,因此,组织卖淫罪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多人共同实施的。笔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司法判例”检索框中输入关键词“组织卖淫”,结果显示了36个相关案例,经过统计发现,在这些案例中只有2个案件是由1个行为人独立实施,有34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的案件,其中有行为人被判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案件多达21个。实践中,组织卖淫罪实施过程中需要保镖、打手、管账人予以“协助”已经成为常态,或者说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在事实上已经常态化。因为考虑到还存在少数由一人单独实施组织卖淫的案件,所以在不改变组织卖淫罪的“任意共同犯罪”类型的前提下,将已经接近类型化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从组织卖淫罪中分离出来,规定单独的法定刑,就成为比较稳妥的立法选择。
比较组织卖淫罪从犯
(一)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与组织他人卖淫系共同犯罪
组织卖淫罪,根据1992年12月1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解释,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
(二)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组织卖淫行为的共犯)分立罪名的必要性
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已经被确定为独立的罪名,但是关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是否应该独立成罪的争论未曾停止。
协助组织卖淫实际上是对组织卖淫的一种帮助行为,所谓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为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确实,按照传统共犯理论及我国传统刑罚文化和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似乎以一个罪名(通过区分主犯、从犯、协从犯和教唆犯及设立不同的法定刑格等)就可以评价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行为,包括犯罪人的帮助行为,实现罚当其罪,但是将对主行为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在我国刑法中并非仅此一家,另如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这说明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分立罪名不是一个特例,此类法律现象的存在有其理论和实践基础。
首先,此类属共同犯罪又定不同罪名的情况,符合刑法上的一种发展趋势,即帮助犯的正犯化,在刑法上以独立构成要件处罚性质上属于帮助犯的行为。如果此类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立法者认为需要对其予以打击,则将其从从犯地位上升为正犯,体现了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另组织卖淫罪是行为犯,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停止形态,将协助组织卖淫独立成罪(也是行为犯),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就不再受制于前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对组织卖淫人员特定的帮助行为,不管组织卖淫人员是否实施或者完成了组织卖淫行为,也不管是否造成了实际的危害结果,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都已构成具体的协助组织卖淫罪,这表明我国刑事立法逐渐走向成熟。当然,由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仍存在无法割断的实质性依附关系,故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不能脱离组织卖淫行为,有协助组织卖淫罪,必定有组织卖淫罪。
其次,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相适应。组织卖淫犯罪不是必要共犯,既可以是单独犯罪、一般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即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组织、教唆、实行、帮助等分工)。组织卖淫罪本身蕴涵的犯罪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实施的组织行为,其组织对象是其他共同犯罪人或者各卖淫人员(卖淫人员一般不构成犯罪),因此实施了组织卖淫罪中组织行为的未必是一般意义上的组织犯。组织卖淫罪中(尤其是有预谋、有组织、有分工的组织卖淫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可以有多名组织者,可能这多名组织者内部之间还存在主从之分,所以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者不一定是组织犯,也就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如果在具体的组织卖淫活动中,所起作用相同、地位相同而无法区分主次的,应当将若干组织者都作为主犯处理,如果在多名组织者之间还有分工的,对于其中处于从属地位、发挥次要作用、听命于人的应当以从犯论处。但简单地区分主、从犯并不能很好地评价各共同犯罪人在此类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协助组织卖淫在客观上表现为帮助组织卖淫的行为,犯罪情节相较而言轻微,也应给予其从犯的地位。既然如此,如果刑法上只规定组织卖淫罪,将一部分处于从属地位组织者定为从犯,那么如何来认定协助组织者呢?因此有必要将协助组织卖淫罪分立罪名,加以区分。
再次,这是一种立法技术,也是一种法律文化现象,同时也适应当前犯罪新形势的需要,使立法者意图体现地更加明确,司法者执法把握地更加精准。将协助组织卖淫分立罪名,赋予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这样刑法上对组织卖淫行为的评价体系就显得更加完备与立体,即可以分为组织卖淫罪主犯、组织卖淫罪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二罪名三层次,一方面明确了打击范围,发挥了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有效遏制当前组织卖淫行为的扩大,另一方面也方便了司法上对组织卖淫相关犯罪人员的处理,以实现量刑合理化、精确化和科学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国家心理咨询师,湛江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毕业后在广州先供职于国有企业后当专职律师,于2015年回家乡湛江创办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带领的团队有一位法学博士和多名外聘专家,采用团队化、标准化、流程化、项目化、精细化办案模式,遇疑难案件请专家讨论。 推崇科技驱动法律,购买ICOURT的阿尔法系统和证据智能系统,提高效率之余,充分发挥裁判文书公开的效能,为法官提供类案参考。 带领团队参加了庭立方全部培训课程和ICOURT的全套培训,提高专业水平,至2021年7月,获不捕及取保候审28件;不予起诉12件;免予刑事处罚8件;缓刑11件;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24件。2020年度有三件案件入选湛江市律师行业2020年度优秀刑辩十大案例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委会委员 黑龙江大学法学硕士 黑龙江省刑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优秀出庭刑辩律师 庭立方金牌讲师 企业合规师(高级)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调解员 律师行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东北亚仲裁委员会 委员 黑龙江电视台、哈尔滨电视台特邀法律嘉宾、法律点评律师 李丽丹律师专注刑事法律领域,在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合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等领域取得优秀成绩,为众多客户提供多层次的优质法律服务。自执业以来,代理了近千起案件,通过积极、严谨、务实、审慎的工作态度,在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领域众多案件取得免于起诉、不追究刑事责任、缓刑、无罪、辩护减刑、上诉改判、无期改判等良好的辩护结果,得到了客户的认可及美誉。 李丽丹律师秉承“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的执业理念,创办李丽丹刑事律师团队,专注于刑事法律服务,为客户提供更具体验感的优质法律服务。团队吸纳众多志同道合的精英刑事律师为伙伴,通过积极、严谨、务实、审慎的工作态度,带领团队在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合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等案件中均取得理想结果。 法庭之外,李丽丹律师也热衷于普法事业,多次在黑龙江省电视台、哈尔滨市电视台《新闻在线》、《帮忙》、《说和》、《都市看法》等栏目组作为特邀嘉宾、法律点评律师出席,为传播法律知识、守护法律边界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李丽丹律师也深入法律研究,创作《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探讨》等优质法律内容。 李丽丹刑事律师团队深耕刑事法律服务,以创办具有高度专业性的精英刑事律师团队为初衷,致力于让更多的人知道法律的边界,让当事人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待遇,维护他们的生命自由和尊严。通过精英团队分工协作形成的集体智慧,为当事人制定出最佳的辩护方案并提供最全面的法律服务,提升当事人的服务体验。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李辰君,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四部负责人,四川省律师协会培训委员会副秘书长,四川师范大学刑法学硕士,四川现代职业学院兼职讲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曾出版《职场实用法规》一书,发表专业文章10余篇。 执业以来,李辰君律师秉持“当事人利益至上”的执业信念,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百件,擅长刑事合规业务、诈骗犯罪辩护、毒品犯罪辩护、非法集资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涉税犯罪辩护、非法经营罪辩护。参与办理刑事案件百余起,通过专业的水平及不懈的努力,其中10余人被依法取保候审、撤案或因不予起诉等被依法释放,部分案件二审改判或依法判决缓刑,其辩护水平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 李辰君律师主导参与研发了“公职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医疗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教育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食品卫生领域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课件,并受邀为多家单位机构进行刑事风险防控讲座,获得一致好评。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晏建强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四部副部长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律师学院) 擅长案件类型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新型网络犯罪 简要介绍 毕业于司法部隶属的第一所高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律师学院),曾就职于自贡市某公安局。结合扎实的公安体系办案经历,执业以来,擅长新型网络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及黑社会组织类犯罪等领域,具有极高的沟通谈判能力,积累400+起刑事案件办案经验。 社会服务 结合自己扎实的专业理论与实操经验,曾多次参与“曙光计划关爱涉诈人员及家属专项活动”、“成都高新区“法律七进”巡回讲堂系列活动”等公开讲座或普法直播。帮助弱势群体、重点人群识别与防控关键环节,具有传播基层民众风险防范的社会责任意识,搭建民、律同堂培训的法律服务生态。 晏建强律师以“法律是正义与善良的艺术”为执业理念,其对争议所涉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对证据的有效挖掘和公检法业务流程全面掌握,执业以来,凭借勤勉敬业的工作态度和德才兼备的优秀品格,深受客户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