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解文清律师-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到解除取保:一起财务总监涉骗取贷款案的办案记录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骗取贷款罪
当事人身份:公司原财务总监
办案机关:东北某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办案结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转为刑事拘留,检察院在37天审查批捕期限内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变更为,最终解除取保候审。
案件亮点:
本案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争取取保”案件。案件前期,当事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一度无法正常会见。辩护工作首先要解决的,不是实体罪与非罪问题,而是如何依法恢复律师会见权,如何让案件重新回到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中。
案件焦点:
财务总监是否当然等于贷款资料的实际造假者?公司贷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可以直接推定由财务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当事人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封面语:
刑事案件中,有时候真正重要的第一步,不是马上讲大道理,而是先让当事人能够被律师见到,让案件被重新看见。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陶某某,原系某公司财务负责人,长期从事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案发后,东北某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开始阶段,当事人并非直接被刑事拘留,而是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家属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非常焦虑,因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一度受到限制,家属无法直接了解当事人的身体状态、讯问情况以及案件具体进展。
从时间线上看,案件大致经历了几个关键节点:
2023年5月18日,当事人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23年11月16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
2023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4年12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从结果看,本案最终没有进入批准逮捕,更没有进入审判程序。但从过程看,这个结果并不是自然发生的,而是在律师持续沟通、依法反映、提交书面意见以及围绕案件事实进行充分辩护后逐步形成的。
三、办案过程
(一) 第一阶段:先解决“见不到人”的问题
本案最初的难点,在于当事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律师无法顺利会见。
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律师会见不是形式问题,而是辩护工作的起点。只有见到当事人,律师才能确认几个最基本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受到不当讯问,是否清楚自己被指控的事实,是否能够稳定表达案件经过,是否存在身体和精神压力,是否需要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程序性意见。
在本案中,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停留在“等通知”的状态,而是持续向相关部门依法反映情况,围绕律师依法会见权、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保障等问题进行沟通。经过多轮反映和沟通后,办案机关最终同意安排视频会见。
这次视频会见对案件非常关键。通过会见,律师初步掌握了当事人的岗位职责、公司内部财务分工、贷款资料形成流程、其本人是否参与贷款申报、是否存在伪造数据、是否从贷款中获得利益等核心事实。
也正是从这一次会见开始,案件的辩护方向逐渐清晰:本案不能因为当事人有“财务总监”或者“财务负责人”的身份,就当然认定其实施了骗取贷款行为。
(二)第二阶段:从“身份判断”转向“行为判断”
很多经济类刑事案件中,最容易出现一个问题:办案机关先看到一个人的职务,再反推这个人应当对公司所有行为负责。
但刑事责任不能这样认定。
一个人是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并不等于其必然参与贷款造假;一个人在财务资料上有过经手或签字,也不等于其明知资料虚假;一个公司后来出现贷款风险,也不等于公司内部所有财务人员都应当承担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辩护工作的重点,就是把案件从“他是财务总监”这一身份标签中拉出来,回到三个具体问题上:
第一,涉案贷款资料到底由谁制作、谁审核、谁提交?
第二,当事人是否有权限修改核心财务数据?
第三,当事人是否明知贷款资料虚假,并且仍然参与骗取贷款?
围绕这些问题,律师在会见后进一步梳理公司财务架构、岗位分工、数据流转路径和审批权限。辩护人认为,当事人所负责的更多是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和部分业务数据统计,并不能简单等同于贷款资料的最终制作人、决策人或提交人。
如果不能证明当事人实施了具体欺骗行为,也不能证明其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那么仅凭财务岗位身份,显然不足以支撑逮捕。
(三)第三阶段:审查批捕阶段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
当事人后续被移送刑事拘留,案件进入37天审查批捕的关键窗口期。
刑事案件中,37天并不长,但非常重要。对于家属来说,这往往是决定当事人是否继续羁押的重要阶段;对于律师来说,这也是能否在案件早期将事实和证据问题充分呈现给检察机关的关键阶段。
在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核心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骗取贷款罪中的“欺骗手段”。
骗取贷款罪并不是只要贷款后来出现风险就构成犯罪,关键仍然要看行为人是否通过虚假材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案中,当事人是否实际制作、提供、修改虚假财务数据,是必须查清的问题。
二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
刑事犯罪的认定不能只看客观结果,还要看主观明知和故意。如果当事人只是按照岗位职责处理日常财务工作,并未参与贷款方案设计、虚假材料制作,也未从贷款中获得个人利益,就不能轻易推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三是案件中仍有关键人员、关键事实未完全查明,不宜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批准逮捕。
在经济类案件中,真正了解贷款形成、资料制作、银行对接、资金使用的人,往往不止一人。对于多人参与、公司化运作的案件,更应当区分各人的具体职责和实际作用,不能用一个笼统的公司责任替代个人刑事责任。
最终,检察机关在审查后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四、办案思路
本案的辩护思路,可以概括为三句话:先保程序,再拆身份,最后回到证据。
第一,先保程序,是因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阶段如果不能及时会见,当事人和外界之间几乎处于隔绝状态。律师无法会见,就无法判断案件事实,也无法及时提出有效意见。因此,前期工作的重点是依法争取会见,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第二,拆身份,是因为本案当事人的身份是财务负责人,这个身份本身容易带来不利推定。辩护人必须反复强调,刑事责任认定的是具体行为,而不是职务名称。财务总监不当然等于贷款造假者,财务管理岗位也不当然等于骗取贷款行为的实施者。
第三,回到证据,是因为审查批捕阶段最核心的问题不是“有没有可能有问题”,而是“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达到逮捕条件”。如果案件仍存在行为边界不清、主观故意不明、关键人员未到案、数据来源未核实等问题,就应当慎重适用逮捕措施。
本案中,辩护人并没有简单地说“当事人无罪”,而是围绕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最关心的问题展开: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现有证据是否达到批准逮捕标准,案件是否还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
这也是审查批捕阶段辩护的重点。律师不是把庭审辩护词提前搬到检察院,而是要根据案件所处阶段,提出检察机关真正能够审查、能够采纳的意见。
五、办案结果
本案经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审查批捕等多个阶段后,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依法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当事人和家属而言,这意味着案件从最初高度紧张、无法会见、羁押风险较高的状态,逐步回到了相对平稳的轨道。
六、办案心得
办理这起案件,最大的感受是:刑事案件中的“程序问题”,从来不是小问题。
很多家属在委托律师时,最关心的是“能不能取保”“会不会判刑”“最终结果怎么样”。这些问题当然重要,但在案件早期,有一个更现实的问题常常被忽视:律师能不能见到人,当事人的话能不能被听见,案件能不能在程序上被正常推进。
如果律师见不到当事人,就很难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尤其是案件,案情往往复杂,涉及公司架构、岗位分工、审批流程、资金流转、合同资料、财务数据等大量细节。外部材料只能反映一部分事实,真正关键的内容,往往需要通过会见与当事人反复核实。
本案也再次说明,刑事辩护不是一句简单的“争取取保”。真正有效的辩护,往往是在每一个节点上做具体工作:该反映程序问题时及时反映,该会见时尽快会见,该提交书面意见时提交书面意见,该与检察机关沟通时依法沟通。
同时,经济类犯罪案件也不能用职务高低简单判断责任大小。公司财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职位,在公司内部可能承担管理职责,但刑事责任仍然必须回到个人具体行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是否获得非法利益,是否对结果发生具有实质性作用,都需要证据证明。
一个案件最终能够取得较好的阶段性结果,不能简单归因于律师个人作用。检察机关能够在审查批捕阶段认真审查证据、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本身也是司法机关依法把关的体现。律师所做的,是尽可能把案件事实讲清楚,把证据问题指出来,把当事人不应被继续羁押的理由充分呈现出来。
刑事案件里,很多结果不是突然发生的,而是在一次次沟通、一份份材料、一个个程序节点中慢慢争取出来的。
本案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到刑事拘留,再到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最后解除取保候审,过程并不轻松。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这是一段漫长的压力期;对于律师来说,也是一场围绕程序、事实和证据展开的持续工作。
这类案件给人的提醒是:当公司高管、财务人员、业务负责人被卷入经济犯罪案件时,家属不要只看罪名有多重,也不要只被“公司出事了”“贷款金额很大”这些表面信息吓住。真正需要尽快做的,是把当事人的岗位职责、实际权限、参与程度、资金利益、证据材料逐一梳理清楚。
刑事责任最终追究的,不应当是一个人的职位,而应当是一个人的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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