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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王某涉嫌诈骗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解文清律师为其辩护,获得无罪释放

发布时间:2026-04-07 09:21:17 浏览:994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29号

刑拘30天后终止侦查:律师真正做的帮助案件回到事实本身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

结果:当事人在被刑事拘留后第30天,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亮点:案件结果并非建立在夸张包装或者情绪对抗之上,而是建立在对出境原因、归国经过、工作内容、手机聊天记录、职业技能背景等细节的重新梳理和证据固定之上。

案件焦点:

第一,当事人是否明知自己出境系从事诈骗活动;

第二,当事人是否属于被诱骗、被裹挟出境;

第三,其在境外从事的究竟是诈骗实行行为,还是弱电维修类技术劳动;

第四,其主动联系公安、主动回国的行为,能否作为归案性质和从宽处理的重要事实。

封面语:

在涉电诈案件里,律师真正做的,不是“把黑的说成白的”,而是把零散的细节整理成证据,让案件重新回到事实本身。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犯罪嫌疑人某,男性,普通务工人员。

办案机关:公安机关。

案件类型:涉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本案中,某被卷入一起涉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案件进入程序后,家属最初的焦虑其实很典型:一听到“境外”“电诈”“刑拘”,第一反应就是案子是不是已经定了,律师还能做什么。实际上,这恰恰也是这类案件最容易被“标签化”处理的时候。律师介入后,工作的重点并不是先急着下结论,而是先把当事人的出境原因、境外工作内容、回国经过以及此前未被充分呈现的细节逐项梳理出来。

2. 关键时间轴

A:当事人出境至菲律宾

B:因涉嫌涉诈关联行为被刑事拘留

C:律师介入并多次会见、听取陈述

D:围绕“被骗出境”“手机留在国内”“主动联系公安”“境外从事弱电维修”等情节组织证据

E:向办案机关提交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线索

F:刑拘第30天,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3. 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中,某向律师陈述,其本人并非明知去境外实施诈骗,而是被人以介绍工作的方式骗去菲律宾。到案后,他提到一个极其关键的细节:其原先使用的手机留在国内家中,手机中的历史聊天记录,恰恰可能反映出是谁联系他、对方当初是如何描述工作的、是否存在虚假招聘和故意隐瞒。与此同时,某还提到,自己是在国外使馆换护照时得知国内公安机关已对其上网追逃,随后主动联系老家公安,表示愿意回国处理。此外,他始终坚持自己在菲律宾从事的是弱电维修工作,并未参与诈骗。正是这些起初看起来零散、细小的事实,成为后续辩护工作的关键起点。

三、办案过程

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很能说明刑事律师在涉电诈案件中的真实作用。这类案件里最有价值的工作,往往发生在最前端、最细碎的地方:反复会见、耐心追问、梳理时间线、识别对当事人有利却尚未被固定的细节,再把这些细节转化成可以提交、可以核验、可以被采信的事实材料。

首先,律师在会见中没有停留于“当事人说自己无罪”这种笼统表述,而是不断往下追问。比如,出境前究竟是谁联系他的,对方最初说的是做什么工作;出境时是否知道要参与诈骗;到了菲律宾后具体从事什么;平时是否接触诈骗话术、被害人信息、资金流转、设备管理等核心环节。正是在这样的追问中,当事人提到自己此前的手机留在家里,而这部手机里的聊天记录,很可能直接反映其出境前接受的信息内容。这就让“我是被骗过去的”不再只是一个口头辩解,而有机会通过客观电子数据得到印证。

其次,律师没有把“主动回国”写成一句空泛口号,而是把整个过程拆开来看。当事人是在国外使馆换护照时得知国内公安已对其追逃,之后主动联系老家公安,表达愿意回国处理。这个过程中的每一个节点,包括何时得知追逃、由谁告知、何时联系公安、如何订票回国、入境后如何接受处理,都可能影响对其归案性质的法律评价。因此,辩护工作并不是机械套用“自首”两个字,而是尽量把这条归国路径还原完整,形成可核验的事实链。

再次,针对“没有参与诈骗,只是做弱电维修”的辩点,律师也没有满足于一句否认,而是继续向证据深处推进。一方面,围绕其在境外具体负责什么工作、是否接触诈骗实行行为、是否掌握诈骗核心内容进行梳理;另一方面,及时让家属去寻找其出国前已经取得的弱电维修、电力维修相关证书及从业经历材料。因为这些材料的意义,不只是证明“他会维修”,更是为了说明其关于出境系从事维修工作的陈述,与其过往职业背景、技能储备、从业经历具有一致性,从而增强辩解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最后,律师在与办案机关沟通时,也没有采用情绪对立的方式,而是把当事人的说法、手机聊天记录线索、职业背景材料、主动回国经过等内容整理成一条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提交给办案机关进一步核查。案件最终在刑拘30天内终止侦查,并不是因为律师“把黑说成白”,而是因为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在程序推进中得到了重新审视。

四、办案思路

这起案件最值得总结的地方,在于它非常典型地展示了:在涉电诈案件中,辩护真正有力量的地方,往往不是宏大的法律口号,而是一个一个被认真对待的细节。

社会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有天然的反感和警惕,这完全可以理解。诈骗侵害的是普通人的财产安全,也伤害了社会的基本信任。作为刑事律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我始终持鲜明反对立场,这一点没有模糊空间。

但正因为如此,越是面对这类标签重、情绪强的案件,越要坚持精准打击,而不是一体评价。真正成熟的刑事司法,不只是“打得狠”,更重要的是“打得准”。谁是真正实施诈骗的人,谁是被虚假招聘、熟人介绍、虚构岗位骗去境外的人,谁在境外究竟实施了什么行为,主观上知道什么、不知道什么,这些都不能仅凭案件标签作判断,只能靠事实和证据。

本案里,辩护工作的第一步,就是不急着对当事人口中的“我是被骗过去的”作价值判断,而是先问:有没有客观材料能印证?手机在国内,这件事原本很容易被忽视,但恰恰因为手机留在家里,里面的聊天记录有可能成为还原其出境原因的重要证据。也就是说,律师的工作不是替当事人“想说法”,而是帮助他把那些原本零散、未被注意的事实,转化成可以查证的证据线索。

辩护的第二步,是把程序上的从宽情节做实。很多案件里,当事人会说“我是主动回来的”,但如果这个过程没有时间线、没有节点、没有材料,就很难真正发挥作用。因此,律师必须把主动回国的路径拆开来看:什么时候得知被追逃,之后作了什么选择,是否主动联系公安,联系后表达了什么态度,何时订票,何时回国,何时到案。这种工作表面上不轰动,但恰恰是能不能让办案机关重新评价案件的重要基础。

辩护的第三步,是把“没有参与诈骗”做成一条可审查的实体辩点。对于涉境外案件而言,仅仅说“他只是维修人员”远远不够,关键要继续追问:他接触的是设备还是被害人?是技术故障还是诈骗话术?是维修线路还是参与引流、聊天、转账?如果这些都没有搞清楚,那么所谓“没有参与诈骗”就容易变成一句无力的口头否认。而一旦把工作内容、职业背景、技能证书与具体从业经历对应起来,这个辩点才真正有了落点。

所以,这个案件最终能够在刑拘30天后终止侦查,其实说明的不是律师有多“神”,而是说明在法治框架下,只要案件中存在应当继续查明的事实,只要证据中存在尚未被充分呈现的内容,只要法律评价上存在应当区分的空间,案件处理就有可能发生变化。

刑事律师真正做的,不是替谁逃避法律,而是帮助案件更接近真实,帮助办案机关更完整地看见事实,也帮助那些本不应被错误评价的人,获得一个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处理结果。

五、办案结果

本案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第30天,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对当事人及家属而言,这是一个值得欣慰的结果;对律师而言,这个结果更说明,个案事实只要被认真梳理、关键证据只要被及时固定,案件就有机会回到事实本身,而不是停留在外部标签之中。

六、办案心得

这类案件办下来,我越来越强烈地感受到,刑事辩护最怕的不是案件复杂,而是案件一开始就被“标签化”理解。只要一贴上“境外”“电诈”“刑拘”的标签,很多人就会不自觉地认为,后面的事实已经不重要了,律师的工作无非就是想办法“减轻一点”。但实际上,越是这样的案件,越需要把事实一寸一寸地拉回来。

很多案件的关键转机,并不来自一句多么宏大的法律论证,而是来自一个被认真追问出来的细节。比如本案中,手机留在家里,原本只是当事人随口提到的一件事,但一旦意识到手机聊天记录可能对应出境原因、招聘内容和他人虚假承诺,这个细节就不再是背景信息,而会变成证据突破口。再比如,主动回国也不是一句“我回来了”就足够,而是需要把整个路径还原出来,变成一个有前因后果、可以核验的事实链条。弱电维修也是一样,只有把技能背景、职业经历和境外工作内容对应起来,它才可能真正构成有效辩护。

所以我始终认为,刑事律师的价值,不在于把一个案件说得多热闹,而在于能不能让那些原本模糊、零散、未被重视的内容,被办案机关真正看见。很多时候,律师做的只是一次认真会见,一次反复追问,一份聊天记录的整理,一张职业证书的调取,一条回国路径的还原。这些工作并不戏剧化,却往往决定着一个案件最终会不会走偏,决定着一个人会不会在事实没有查清之前,被过早贴上不应属于他的标签。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我始终坚持鲜明反对的立场。但也正因为如此,我更加坚持另一件事:反对犯罪,不等于放弃个案公正;依法打击,也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事实差异。刑事司法真正有力量的地方,从来不是简单地“一网打尽”,而是能够在强烈社会情绪和复杂个案事实之间,仍然保有边界、分寸与耐心。

而刑事辩护真正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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