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72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亮点:在审查逮捕阶段即提出罪名定性辩护,围绕"
案件焦点:朋友间在固定场所玩德州扑克并收取固定台费,是否已达到"开设赌场"的程度,还是应认定为"聚众赌博"
封面语:几个朋友在固定场所玩德州扑克,与社会上公开招揽赌客、长期经营的职业赌场存在本质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存在固定场所、筹码、收费或者抽水,组织者就可能被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辩护人从罪名构成要件出发,力辩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边界,并结合程序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大从轻空间。
二、案情简介
- 当事人信息
- 嫌疑人/被告人:王某,成年人,经商人员
- 被害人:无特定被害人
- 办案机关:上海市长宁区公安分局
- 关键时间轴
2025年6月(开始组织牌局) → 2026年3月26日(案发被抓获,刑事拘留) → 2026年(移送审查起诉) → 2026年(提起
- 案件基本事实
王某自2025年6月至案发期间,在上海市长宁区一处公寓内组织多人进行德州扑克赌博活动,并从中收取固定台费。2026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王某及多名参赌人员,查获筹码折合人民币17万余元。经查,涉案公寓本身具有居住属性,并非专门面向社会经营的营业场所;参赌人员主要为王某的生意伙伴和熟人,人员范围相对固定,未通过公开宣传向社会招揽赌客;王某收取的是固定台费,而非按照赌资流水、底池金额或输赢比例持续抽成。案件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定罪,法院认定王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办案过程
1、及时多次与被告人沟通案情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王某,详细了解牌局组织方式、参与人员范围、收费模式和金额,并对搜查、扣押程序的合法性进行逐项核实。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人多次会见王某,告知其诉讼权利,核实涉案事实,并就罪名定性的法律争议进行充分沟通。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辩护团队围绕"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分标准"组织专题讨论,重点分析场所性质(居住属性还是经营属性)、人员范围(熟人封闭还是社会开放)、获利方式(固定台费还是按赌资抽成)、组织结构(有无专门分工与层级管理)四个维度的证据。同时检索浙江兰溪、福州等地同类案例,为辩护策略提供裁判参考。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从罪名构成要件角度说明本案更符合赌博罪特征;同时提出王某无前科、年事已高、身体健康状况不佳,采取
各阶段控辩对抗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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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
控方立场 |
辩方策略 |
证据对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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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 |
以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现场查获筹码17万余元,认定具有经营性和组织性 |
提出罪名定性异议,主张应认定为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申请取保候审 |
重点审查搜查扣押程序合法性;区分筹码面额与实际赌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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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 |
以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认为固定场所+收费+持续组织=开设赌场 |
从场所性质、人员范围、获利方式、组织结构四个维度论证更符合赌博罪特征 |
补充提交王某身体状况证据、无前科证明;提交浙江兰溪案、福州案等类案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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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阶段 |
坚持开设赌场罪定性;举证筹码数量、收费记录、参赌人员证言 |
在认罪认罚框架内争取最大从轻;申请法院审查扣押物品与涉案金额的对应关系 |
对筹码折合金额提出异议;推动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的全面认定 |
四、办案思路
一、罪名定性是本案核心争议: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虽然都规定在《
辩护人认为,开设赌场罪的核心特征在于"经营"——即以赌博为经营对象,持续、稳定、开放地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提供赌博条件,具有组织性、稳定性和开放性的特征。而聚众赌博则主要表现为临时召集熟人、地点不定、规模较小、组织者本人也参与赌博。
本案中,王某组织的德州扑克牌局具有明显的熟人牌局特征:第一,涉案公寓具有居住属性,并非专门面向社会经营的营业场所;第二,参赌人员系王某的生意伙伴和熟人,人员范围相对固定,未通过公开宣传招揽赌客;第三,王某收取的是固定台费,按照每场约九人、持续约八小时计算,人均费用不高,明显不同于典型赌场按赌资流水或输赢比例持续抽成的获利模式。
二、场所性质的辨析:居住场所≠经营性赌场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开设赌场",场所是否具有专门的经营性是一个重要参考因素。本案涉案房屋本身具有居住属性,王某在该房屋内既有日常生活起居,也有组织牌局活动。这种"生活+牌局"混合使用的模式,与专门租赁、改造用于赌博的经营性场所存在本质区别。
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指出,不能仅因牌局在固定场所进行、使用了筹码和专用牌桌,就当然认定该场所已转化为"赌场"。场所的居住属性与牌局的临时性、人员范围的封闭性相互印证,共同指向"聚众赌博"而非"开设赌场"。
三、收费方式的关键差异:固定台费≠按赌资抽成
开设赌场罪的另一个重要判断标准是获利方式是否具有明显的经营性。典型赌场通常按照赌资流水、底池金额或者参赌人员输赢比例持续抽成,获利与赌博规模直接挂钩。
本案中,王某收取的是固定台费,金额与参赌人员的输赢结果无关,与赌资流水也不挂钩。这种固定收费模式更接近分摊场地和茶水成本,而非以赌博为业进行经营牟利。辩护人认为,收费方式的不同是区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重要维度之一。
四、类案检索的有力支撑
辩护人检索了浙江兰溪和福州两地的类案裁判。浙江兰溪案中,被告人组织固定人员以"梭哈"方式赌博十余场、抽头获利六万余元,法院认定具有利用人际关系召集、人员相对固定、赌博地点临时确定、持续时间较短等特点,将检察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变更为赌博罪。
福州案中,被告人租赁房屋、购买德州扑克牌桌和筹码、建立微信群共组织四十八次赌局并抽水获利,法院仍结合参赌人员均为同学朋友、每次人数较少、临时通知开局、本人多次参与赌博、没有专门服务人员、未向社会公开招揽等因素,认定构成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上述案例表明:固定场所、提供赌具甚至存在一定收费,并不当然等于开设赌场。判断核心仍然是:参赌人员是否开放、组织结构是否严密、赌博活动是否持续稳定、是否存在专门分工、收费是否具有明显经营性。
五、程序辩护与量刑辩护的配合
在罪名定性之外,辩护人还关注到搜查扣押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根据王某陈述,案发当天公安机关进入现场搜查、扣押物品时,未当场出示搜查证。辩护人对此提出程序性质疑,为后续量刑协商争取了有利空间。
在认罪认罚框架下,辩护人推动法院全面认定了王某的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虽然最终未能将罪名从开设赌场罪变更为赌博罪,但上述从轻情节的认定对刑期产生了实质影响。
五、办案结果
法院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定罪,认定王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已生效。
六、办案心得
第一,罪名辩护的价值不能只看罪名是否改变。本案最终未能将开设赌场罪变更为赌博罪,但围绕罪名定性展开的辩护工作绝不是徒劳的。正是因为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持续提出的罪名定性异议,推动了公诉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审查,也为后续认罪认罚协商中争取从轻情节认定创造了条件。辩护的成果有时不体现在判决书主文的罪名变更上,而是体现在量刑说理部分的每一个从轻情节认定中。
第二,线下德州扑克案件的辩护,不能停留在"大家都是朋友""只是娱乐""没赚多少钱"的情感层面,而应当回到法律构成要件的精准分析。场所是居住属性还是经营属性?人员是熟人封闭还是社会开放?收费是固定台费还是按赌资抽成?组织是否有专门分工和层级管理?这四个维度的证据审查和法理分析,才是动摇开设赌场罪定性的关键路径。
第三,类案检索在罪名定性辩护中具有重要意义。浙江兰溪案和福州案的裁判逻辑为本案提供了有力参照——固定场所、提供赌具甚至存在一定收费,并不当然等于开设赌场。将类案作为辩护依据提交,有助于检察机关和法院更全面地理解罪名边界。
第四,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应当有机结合。本案中对搜查扣押程序合法性的质疑,虽然在最终判决中没有直接体现,但在量刑协商过程中产生了实际影响。程序辩护不是孤立的,它往往能为实体辩护打开空间。
第五,认罪认罚之下的辩护策略需要审慎把握。在罪名定性存在实质性争议的案件中,辩护人应当优先推动对行为性质和罪名构成的审查,而非过早进入"认多少、判多久"的量刑协商。一旦当事人作出认罪供述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续罪名变更的空间将明显收窄。本案中,辩护人在罪名争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后,才在量刑阶段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既保留了罪名辩护的空间,也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限度的从轻量刑。
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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